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五、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分歧和不足
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的观点存在分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多数专家都认为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根本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二者关系并不平等。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为,首先在立法上,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确立为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相并列的夫妻财产制度。其次在法律适用上,约定财产制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的约定一旦成立并生效,就不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仅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两种夫妻财产制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
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存在分歧及对策。
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一种限制选择式立法模式,法条中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否则,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由杨大文主编的《亲属法》就持这种观点。
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对夫妻财产内容的约定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当事人可因婚姻的个别性和特殊性而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王洪在其所著的《婚姻家庭法》持这种观点。
笔者较为认同后者观点。既然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可以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但又限制几种财产制类型,这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这三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不能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所以,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才能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对于约定财产制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立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仅采用书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证、公示程序。
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所作过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是有弊端的。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部门及法规,夫妻约定财产时需双方到登记部门进行财产约定登记并公示。当夫妻一方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到登记部门查阅是否有财产约定登记,这样既可以保护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进行财产约定登记还可以解决约定生效的时间问题。
更好地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将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加美好,让家庭更加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 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 ,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方。该房屋共计 万。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 方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 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甲方:**,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身份证号:430
乙方:**,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
鉴于:
双方于20xx年*月3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20xx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及车库,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执有的湖南**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所有,其中上述第2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双方一致同意产权人为**。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购房由**经手所欠债务35万元,另外,本协议签定后欲由**经手再向他人所借债务25万元,此二项债务共计60万元,由**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八、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对于女儿周**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责任,以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对子女进行抚养。**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1000元,从20xx年起,按每年递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学毕业为止。承担的方式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现金支付。
十、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1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十一、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男方:颜道义,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甲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崔菊秀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债权债务
1、由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
(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儿颜梓薇由女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五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男方:颜道义,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甲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崔菊秀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由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
(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儿颜梓薇由女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五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年月日获得位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财产约定协议书
二、本协议仅针对该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与该房屋有关的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甲、乙双方的其它财产不适用本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该房屋产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该房屋购买后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认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并放弃有可能与该房屋产生的任何权益。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屋所产生的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财产性收益均为乙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婚姻关系擅自对该处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七、婚姻存续期间,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修缮等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乙方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 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 万元归 方所有, 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 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 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六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年月日获得位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
二、本协议仅针对该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与该房屋有关的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甲、乙双方的其它财产不适用本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该房屋产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该房屋购买后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认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并放弃有可能与该房屋产生的任何权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屋所产生的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财产性收益均为乙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婚姻关系擅自对该处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七、婚姻存续期间,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修缮等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乙方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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