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离婚协议书

刘莉莉老师

  三无离婚协议书1

  男方:______,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女方:_____,xx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________路家属院。

  我们双方20xx年9月27日在_____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⑵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和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以上述协议事项,双方都要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三无离婚协议书2

  男方:xxx,民族:xx,现居住xx县xx镇(乡)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

  女方:xxx,民族:xx,现居住xx县xx镇(乡)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举办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在某某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加之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人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协议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孩子,均无共同子女抚养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协议人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个人专属生活用品,离婚后归属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对于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没有任何隐瞒、抽逃、转移。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抽逃、转移共同财产的,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转移、抽逃财产的,离婚后不管多久,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或大部分份额,并追究其隐瞒、抽逃、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抽逃、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或少分该财产。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债务;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不知情的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协议人双方离婚时相互之间均不要求补偿或经济帮助。

  五、其它事项:

  离婚后,双方均不得干扰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友的正常生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离婚后,双方保证按照协议条款严格遵守,履行好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者伤害,责任完全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违约方无条件予以接受。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争议的处理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按手印:女方签字按手印: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三无离婚协议书3

  男方:彭XX,汉族,生于1979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女方:李XX,汉族,生于1988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男、女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