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大客户协议书

马振华老师

  甲  方:

  乙  方:x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物流(速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

  1.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内的产品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服务区域:甲方在全国各地所开通的全部区域。

  1.3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若项目时间延长,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实际项目终止日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       至乙方指定地址提取快件。

  2.2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

  2.3甲方对于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2.4将乙方交付的货物送达到乙方指定的地址并交付给乙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2.5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甲方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 货人,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6如果乙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的地,甲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

  2.7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2.8及时向乙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乙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乙方;

  2.9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2.10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中通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甲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需按中通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该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

  3.2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3乙方因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a.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b.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

  3.5 按照约定价格及时支付运费。

  第四条:送达及退回

  4.1收件人收到甲方送达的货物时:

  a.经检验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在回单上签收;

  b.经检验发现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一定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在与乙方协商后,把货物退回乙方。

  4.2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派送的,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三日内仍无法联系派送的,在得到乙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乙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3由于甲方原因如途中损坏、派送不到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甲方承担运费。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5.1本合同所称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费重量的计算将以运送货物包装后的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的较大者为依据。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kg)=长(cm)×宽(cm)×高(cm)/6000

  运输单价:

  请查阅附件一:价格、时效、路由表

  5.2每月5日前,甲方提供上月结算清单明细交由乙方核对;

  5.3在费用核算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费用。

  5.4费用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现金。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第六条:理赔

  6.1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遗失或毁损,甲方负责赔偿。按照货物实际毁损价值赔偿,赔偿金从甲方的当月快递费用中减除,并免除此单货物的运费;如不足扣减时,由甲方另行支付。

  6.2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物理、化学变化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台风、腐蚀、污染、风暴、害虫、自然因素、叛乱、国内混乱或类似的双方都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

  b.货物的合理损耗;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区的法院起诉。

  除争议事件外,双方都应依照本合同执行各自未尽的权利,履行各自未尽的义务。

  第八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营业信息。被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职责的执行中。除本合同允许外,甲乙双方都无权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以任何一种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使用得到的机密信息。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九条:其它

  11.1本合同所指“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项目实际终止日期。

  1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1.4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11.5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