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东城办事处杨柳村一组(姚本平)4228028 乙方:凉务乡高桥村九组8号(杨正才)4228027 凉务乡高桥村九组8号(杨正周4228022 现甲方有一块土地(东城办事处杨柳村一组远志药业正对面)转让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四至边界:东与吴琼芳房屋墙边为界,西与集体机耕路水沟边为界,南与318国道人行道贴砖为界,北与蔡晓辉屋后墙为界。南方12米,后方15米,长27米。
二、转让价格: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写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二轮承包期满续取延包权。
五、此地无任何纠纷,如有纠纷出现扯皮,由甲方全权负责并退还本金,如一方违约并按成交价的20%赔偿。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组一份。此协议签字之日立刻生效。乙方有权自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转让方:
接转方:
在场人: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员 药店(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药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 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药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 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本协议签订地: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____色_________牌出租汽车(车牌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行驶证登记人__________),营运证号___________,于______ 年___月___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协议签订,乙方即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款项,该车所有权、营运权利及其它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乙方有使用、营运、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甲方保证该转让车辆及营运手续无任何他项权利,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该车辆及运营手续无关。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真实、合法、有效。事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证件等有虚假、伪造的情况,或车辆来历不明,乙方有权将车辆退回给甲方,并要求甲方退回购车款,因伪造手续、票据、证件等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因本协议争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双方约定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过户,过户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由___方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___ 方协助办理。
五、双方协定本协议争议事宜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六、该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 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一、甲方将自用的____牌___轿车,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xx年xx月xx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xx年xx月xx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双方约定办理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由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甲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年审费及保险费等)。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等表示认同。
五、备注: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提示车管所甲方需要保留原车牌:_____________。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乙方: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到达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到达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到达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贴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透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务必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务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务必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务必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状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贴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构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持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职责,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职责。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状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职责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务必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带给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带给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能够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能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到达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职责。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年月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1: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取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取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取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取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取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资料,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取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取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取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取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卖车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买车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车牌号为: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的包车车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车__年__月__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时过当地户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给乙方购车款元。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道路交通违章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款购车未付清余额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织拼装车辆。
四、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年月日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年月日时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年时将该车及该车行驶年月日保险单证交给乙方,乙方付清车款人民币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条款并愿意按字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并随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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