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协议书

马振华老师

  房屋互换协议书1

  甲方:xx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安溪县xxx人,现住xxx。

  乙方:xxx,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安溪县xxx人,现住xxx。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经协议一致,现就房产交换事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 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38号1-3层(建筑面积180.14平方米)的店房系甲方于2003年度购置。

  二、 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

  (建筑面积25.08平方米夹层20.03平方米)的店面系乙方于2005年度购置。

  三、 上述城厢茶都店房于2003年度由乙方使用、居住并经营茶叶生意;新安西路南侧27号店面于2005年度由甲方使用、居住并用于经商。

  四、 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甲方购置的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店房与上述乙方购置的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店面进行交换(互换)。甲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的店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新表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

  城厢字第00014370号)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新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国用[2002]字第0103301号)交给乙方持有;乙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的店面所有权人为林南山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2037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南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溪县国用[2005]第003876号)交给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因此互相转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持有的权属证书和实际占有、居住、使用事实为准。

  五、 以上交换系双方同意,并对房屋价值、价款问题协议一致且交付完毕,双方及各方的财产共有人均无异议。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是兄弟关系,如无办理过户手续,交换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及共有人签名生效,并由胞亲、堂亲作中见证。

  甲方(签章):

  立协议书人:

  乙方(签章):

  中证人:

  二零壹零年 月  日

  房屋互换协议书2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产权交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有的座落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6栋1301号房屋与乙方所有的座落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6栋1801号的房屋互相交换。

  甲方房屋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90974。

  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71.37平方米,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143505。

  甲、乙双方交换房屋已征得对方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交换上述房屋产权。

  上述两套房屋每套房屋首期100万元,每套房屋装修费50万元,每套房屋车位20万元(车位一:xxx、车位二:xxx)确认由父亲吴德均出资,即父亲吴德均为每套房屋出资170万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补房地产差价交换房屋。

  第三条  房屋交付:签约之日即视为房屋的交换。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保证各自提供交换的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换产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换产前的权属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负责赔偿。

  房屋交换成功后,如一方转让房屋或出租房屋,另一方应当无条件协调配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按揭贷款的约定: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甲、乙双方应当承担各自所提供交换的房屋按揭贷款债务的偿还。

  第六条  如违约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守约方的房屋房地产价值的30%,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等。

  第七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父亲吴德均留存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履行地:广州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