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的单位邀请函及协议

王明刚老师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的单位邀请函及协议

尊敬的 :

  您好!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荣幸的邀请贵单位担任“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的发起单位。

  2009年12月18日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不附带任何条件。中国将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节能环保的'新能源产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在全国政协领导的关怀下,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强势媒体等数十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低碳产业联盟”。联盟以倡导低碳生活,发展低碳经济为宗旨,以“共建中国低碳”为目标,致力于推动低碳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对低碳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联盟及联盟成员的发展,打造中国官、产、学、研、资多赢的品牌产业平台。

  鉴于贵单位的影响力和在低碳领域作出的巨大贡献,特此邀请贵单位作为发起单位携手中国低碳产业联盟,为推动中国低碳产业繁荣昌盛再创辉煌。发起单位的权益与义务将按照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章程见附件)。如果贵单位同意成为发起单位,请安排填

  写《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协议》,并加盖公章,将原件快递至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筹委会秘书处。如贵单位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敬请致电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秘书处。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 中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2010年3月 咨询:010-62819750 邮箱:ditanyjy@126.com

  附: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协议

  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发起单位协议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作为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单位之一。

  二、“中国低碳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起单位各方共同约定“中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

  三、中国低碳产业联盟致力与“倡导低碳生活,打造低碳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共建低碳中国”的活动性、学术性、民间联盟。旨在打造中国官、产、学、研、资多赢的品牌产业平台。推动低碳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对低碳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政府、权威专家调研团对产业进行调研,向政府提供调研报告,

  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提供决策参考。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切实有效推动产业发展。

  四、 发起单位权益

  1、 联盟每年向科技部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及相配套的经费将分配到各发起单位进行研究,联盟非发起单位成员无资质获得课题及配套经费。

  2、发起单位共享科研技术成果,具体共享具体权益根据理事会常委会决议。

  三、发起单位义务

  1、遵守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章程,维护联盟荣誉。

  2、遵守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联盟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 本协议一式三份,发起单位与联盟各执一份,科技部备案一份。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发起单位)

  中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

  二零一零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