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宝鸡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孙小飞老师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宝鸡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一、报销比例

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0000元,对于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在大病保险报销时,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将全市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参保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统一调整为5000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封顶线。

对全市城乡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调整,首段报销比例提高10%,分段按比例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6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75%比例予以报销。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

对全市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每段比普通人口提高5个百分点,分段按比例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0.5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65%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5%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80%比例予以报销。

同时,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

对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 不再集中到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实行即时累计结算,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及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2019年宝鸡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宝鸡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面向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五条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第七条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但下列项目费用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医疗;

2.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

3.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在市域外就医的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和医保、合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就医需提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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