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城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行;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各部门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明确专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三)密切协作,有效应对。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处置。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和研判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公共交通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城管委主任、市城投集团董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外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城投集团、市总工会、市运管局、杭州警备区、市公交集团,各区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职责:
1.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实施本预案;
4.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6.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7.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8.当突发事件超出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二)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设应急专线电话,确保24小时专人值守。
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市运管局、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公交集团董事长。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终止预警信息的建议;
3.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4.负责收集、分析、研判各类情况并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调配;
6.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
8.负责收集、编制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方面的应急技术信息;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共交通客运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四)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聘请城市公交、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反恐、防爆、防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职责:
1.参加市公共汽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结束后对事件影响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并及时修改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落实各项应急准备,进行相应的应急演练。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记者接待、新闻发布、舆情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协调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4.市建委:负责指导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协调征集大型建筑抢险设备,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市公安局:指导交通治安分局制定反恐、防爆、防毒应急预案;制止和侦查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持现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资金保障工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8.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制定伤员救护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10.市环保局:牵头协调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做好放射性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11.市城管委:负责市管桥梁、河道、隧道(地下通道)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指导各区对中型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组织抢修和修复工作。
1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并指导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13.市外办: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14.市应急办:指导本预案的编制,协调各部门配合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15.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制定交通组织等应急预案;负责事件区域周边道路的临时交通管制和事件影响区域的外围交通组织工作;引导现场滞留车辆疏散,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16.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1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件的调查。
18.市城投集团(公交集团):负责实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监督、指导各客运分公司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9.市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参与事故调查。
20.市运管局:根据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1.杭州警备区:负责制定防生物、化学、放射应急预案;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协调组织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前期处置工作;协调道路管理部门组织既有道路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23.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突发事件的分类与等级
(一)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水灾等导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中断的突发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以及在城市公共汽车及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爆炸、纵火、投毒、劫持人质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突发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突发事件。
4.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建(构)筑物坍塌,车辆相撞、坠河或侧翻,突发性大客流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突发事件。
(二)等级。
根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运营等情况,将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50人以上(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造成10条以上客运线路运营区间单向中断运营10小时以上,或双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5条以上客运线路同时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4)造成10条以上客运线路运营区间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或者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
五、监测、预防及预警
(一)监测。
1.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负责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3.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等情况。
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中断1小时以上时,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立即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防。
1.市公交集团和市各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要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预警。
1.预警级别。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2.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经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公交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公交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
市公交集团和市各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召集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必要时对受影响的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线路停止运营。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预警变更。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提出变更预警级别的建议。
六、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以上突发事件;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时;
3.上级预案启动时。
(二)先期处置。
1.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立即抢救人员,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封闭现场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在线的其他公共汽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交通堵塞和发生次生灾害。
3.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应迅速部署警力,协助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警戒区,对乘客及周边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三)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响应等级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市公交集团和市各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建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调配物资、装备,支援救援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严格保护现场;
(5)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6)市公交集团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Ⅱ级、Ⅰ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担任总指挥,直至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履行指挥权。市公交集团在事发15分钟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提升响应等级。当事件难以控制或事件蔓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等级,直至实施Ⅰ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终止。
Ⅰ级响应的终止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Ⅱ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Ⅲ、Ⅳ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五)应急情况报告。
1.报告要求。
(1)快捷: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3)直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要直接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越级上报,并立即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事件发生期间应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政府直至交通运输部。
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六)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Ⅰ级响应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Ⅱ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Ⅲ、Ⅳ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运营。抢险救援结束后,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善后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善后处理,消除环境污染。
(三)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外事协调。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措施。
4.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及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措施有效性等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发展过程和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事件的分析、评价;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杭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四)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技术保障。
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公交客运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教育。
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公民应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手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二)培训与演练。
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各类培训和演练。
1.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综合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要建立健全公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结合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演练。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应急处置工作。
十、附则
(一)名词定义。
1.本预案所称的公共汽车,是指公共汽(电)车。
2.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或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
2.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确需表彰的,其表彰活动要按规定报批,不安排奖励资金。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正常和人民群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社会参与,快速反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运城日报社、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市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市级其他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运城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运城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运部队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运城市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单位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融雪剂、清雪设备、公交车用燃油及燃气等)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建设,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卫计部门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交通运输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消防和救援工作。
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搞好应急体系及队伍建设,并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4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掌握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城市公交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6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有关单位各自的职责,成立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5个工作组,相互配合,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1现场抢险组
现场抢险组组长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武警部队、现役及预备役部队、应急抢险机构、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6.2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现场救援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6.3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警、治安、消防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6.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与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气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经信委及公共交通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6.5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加救援的新闻媒体负责人组成。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7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专家、城市建设与管理专家、化工及民爆专家、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专家、医疗救护专家、卫生防疫专家、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派,对突发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预警级别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1)Ⅰ级(红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可能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2)Ⅱ级(橙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运输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Ⅲ级(黄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造成影响。
(4)Ⅳ级(蓝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分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Ⅱ级(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较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4)Ⅳ级(一般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4.2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对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与此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4分级响应
4.4.1Ⅰ级、Ⅱ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4.2Ⅲ、Ⅳ级响应。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响应。
4.5响应行动
4.5.1发生Ⅰ、Ⅱ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及时开通与省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等单位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并传达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2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5.3发生Ⅲ、Ⅳ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开展工作。
4.5.4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5.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6发生Ⅰ、Ⅱ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报告。
Ⅰ、Ⅱ级突发事件快报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6应急支援
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在县(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7新闻发布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对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程度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公众。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调查报告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城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单位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市应急指挥部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有关单位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县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经信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直有关单位备案。
6.4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机构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单位应为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以人为本,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省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省指挥部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直其他部门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和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指导各市、县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体系队伍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等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对事发地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等信息;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军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晋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控制,协助其他专业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公安治安总队: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4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综合保障、宣传报道等5个应急工作组。
2.4.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4.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和转运接诊工作,核实统计伤病员人数、伤病情和医疗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4.3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武警山西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疏导、限制、管制等措施,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山西保监局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4.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新华社山西分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开展舆论监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5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城市建设与管理、化工及民爆、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技术支持。
2.6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备;掌握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7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主要职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职责、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预警机制
省指挥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判、研判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各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信息提出对应意见及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具体如下:
(1)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合作组成的预判、研判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的自然灾害、爆发传染性疾病等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2)完善公安、武警等部门预判、研判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治安或人为事件,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部预判、研判机制,对因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
3.3预警行动
3.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启动相应的预警,向相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3.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关于事件级别划分的有关规定,当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时,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出现较大及一般事件时,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1.1一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省会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超过50人以上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二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员或者派驻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支援。
4.1.3三级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件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立即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支持。
4.2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区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造成的危害程度、处置工作进度等内容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信息的续报工作。在处置结束后,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由涉事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将事件的后续处置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
4.3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4.4处置措施
涉事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到:
(1)立即调配车辆,恢复停运的线路;
(2)组织营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划定警戒区,封锁事件发生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4)依法从严惩处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
4.5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一级响应启动后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准确、权威。
4.6响应结束
现场救援结束后,确定无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通知相关单位并公开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1.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配合事件调查组开展工作。
5.3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省指挥部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6.4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有计划地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应急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省指挥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附则
7.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因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停运,公共交通运输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因携带危化品等易燃易爆物品产生危害后果。
(6)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省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省指挥部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2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奖励与责任
省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临阵逃脱、推卸责任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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