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孙小飞老师

  高温中暑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同意后发布。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盛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附则

  6.1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并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温中暑应急预案2

  1.总则

  1.1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高温及工作场所通风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中暑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中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常备不懈,快速响应”的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坚持预防、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确保各专业应急力量相互配合、有机联动。现场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提高应对和处置高温中暑事故能力。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1.2.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1.2.3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

  1.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1.2.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电监会4号令)。

  1.2.6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力新能源海林公司。

  1.4工作原则

  1.4.1本着及时、快速的判断病情、处理病情,保证高温中暑人员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各级应急救援人员在未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坚守岗位,正确履行应急预案所赋的职责和执行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广泛宣传中暑的防治知识,使职工掌握防暑降温的基本常识。

  1.4.4夏季前做好各生产场所、值班室、通风设备的维护,确保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

  1.4.5在夏季高温作业中,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调整作业时间,防暑降温药品发放要及时到位,生产现场的饮用水应供应充足,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1.4.6对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高血压、中枢神经器质性疾病、明显的呼吸、消化或内分泌系统疾病和肝、肾疾病患者应列为高温作业禁忌症。

  1.4.7在夏季高温期间管理人员定期到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1.4.8对从事风机检修等高温环境内作业的人员,首先要确保设备的温度尽可能降低,在安排工作时要考虑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发现有不适合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换,同时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定时轮岗制,对进入风机塔筒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时轮换,确保检修人员得到充分的休息。

  1.5应急预案的启动

  1.5.1当在高温条件下,现场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有人出现先兆中暑或轻度中暑症状时应迅速处理,立即采取急救,同时联系医护人员,并汇报高温中暑人身伤亡应急预案指挥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事故,由总指挥宣布启动A级应急预案。

  1.5.2如出现重度中暑、中暑人数较多或病情较重时,现场人员应迅速处理,同时联系医护人员,并汇报高温中暑人身伤亡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宣布启动B级应急预案。

  1.6高温中暑事件处理

  1.6.1A级应急预案

  1.6.1.1迅速将中暑者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裤,以利呼吸和散热同时联系医护人员;

  1.6.1.2用湿毛巾敷头部或用冰袋置于中暑者头部、腋窝、大腿根部等处。若病人能饮水时可给病人大量饮水,水内加少量食盐;

  1.6.1.3病人呼吸困难时,应进行人工口对口呼吸;

  1.6.1.4医护人员到达后,施救工作由医护人员接手;

  1.6.1.5暂时停止现场作业,对工作场所的通风降温设施等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环境温度;

  1.6.1.6危急状态消除,由场长宣布A级应急行动结束;

  1.6.1.7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宣布现场工作是否继续。

  1.6.2B级应急预案

  1.6.2.1将所有中暑人员立即抬离工作现场,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并联系医护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工作;

  1.6.2.2暂时停止现场作业,对工作场所的通风降温设施等进行检查,找出中暑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环境温度,确保设备机组安全运行;

  1.6.2.3负责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安排人员顶替中暑人员的工作,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1.6.2.4病情严重者立即联系车辆,并由边抢救边护送至医院。必要时可拔打120医院急救电话求助;

  1.6.2.5领导小组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决定是否组织对该工作场所的人员进行疏散;

  1.6.2.6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协助处理;

  1.6.2.7危急状态消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1.6.2.8认真做好事故后的善后工作。

  1.7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1.7.1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1.7.2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

  1.8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综合部经理,生产运营部经理,HSE(安健环)部主任,

  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海浪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运行班长

  下设应急办公室和抢险救援队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日常管理挂靠生产运营部,电话:xxx。

  抢险救援队队长由风电场各班长担任,日常管理挂靠风电场,电话:xxxx。

  1.9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9.1发生中暑事故时,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指挥部指挥由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

  1.9.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专业小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3)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汇报事故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

  1.9.3生产运营部的主要职责

  (1)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2)负责本预案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

  (3)为中暑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9.4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的主要职责

  (1)发生冬季暴雪应急响应时,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冬季暴雪应急救援。

  (2)做好发生冬季暴雪灾害的准备,人员、物资疏散安置工作。

  (3)配合生产运营部协调应急物资。

  1.9.5HSE(安健环)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监督、管理本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2.附则

  2.1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十日内报HSE(安健环)部备案。

  2.3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2.3.1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公司中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审核,三年组织一次改版修订。

  2.3.2因以下原因,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的相应调整:

  2.3.2.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3.2.2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2.3.2.3其他原因

  2.4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海林公司生产运营部制定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