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鄂尔多斯提供气象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大风与沙尘暴应急工作。
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大风与沙尘暴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鄂尔多斯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全市范围内发生大风与沙尘暴,包括其衍生灾害(如火灾)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尔多斯市的大风与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局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王前(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局长)
副总指挥:李春筱(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副局长)
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农委、市防火指挥部、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市气象灾害指挥部:负责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御方案。
2.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气象局有关人员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督促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三)应急指挥场所
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鄂尔多斯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
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1.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各旗区气象局站具体承担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传递。
2.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发生地旗区气象局根据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2.市气象台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达到我市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启动级别的,将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市人民政府和下辖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天气气候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四、应急响应
(一)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
当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后,旗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区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旗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旗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区气象局通报。
2.Ⅲ级响应
当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发布Ⅲ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后,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旗区气象局应当配合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台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气象局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台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台要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区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旗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Ⅱ级响应
含Ⅲ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I级响应
含Ⅱ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上级派出的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随时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各种指令。
5.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旗区气象局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2.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三)应急通信方式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灾害评估
1.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组织发生地的旗区气象局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
2.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气象局。
3.大风与沙尘暴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五)新闻发布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经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允许统一发布的信息。
(六)应急结束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市局组织专家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灾害保险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保障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2.市气象灾害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
(二)资金保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市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
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四)装备保障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要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2.市、旗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等。
(五)应急队伍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天气分析预报服务、气象通信、设备维护和保障、后勤保障、宣传等各有关人员组成。
(六)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大风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旗区气象局站监测或预报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1)对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1)市气象部门及其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自治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及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路经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要层层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区域的灾害应对和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沙尘暴灾害发生时,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市、县(区)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和预案准备,常抓不懈,不打无准备之仗,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灾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由相邻地区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影响到我市境内、需要市林业局协助地方政府指导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且根据市政府指示,需要市林业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3.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市林业局协助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榆林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市林业局分管局长
成员:林业局政秘科、造林科、计资科、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站等单位负责人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是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市级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研究、解决县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等。
林业局政秘科:负责向省林业厅、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市、县(区)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救灾捐赠等工作;
造林科: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报告、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
计资科: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意见和处理需要,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森林公安局: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
市林业站: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灾害状况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
2.榆林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林业局造林科,由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各相关科、室和市林业站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系统内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的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具体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3.赴现场工作组
市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在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赴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工作组人员从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协助地方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了解地方突发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4.专家咨询组
市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在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成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人员由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作好服务;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发生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市级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突发沙尘暴灾害是一种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级林业、气象、环保、民政、卫生、农业、交通、民航、铁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市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要及时做出预报,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作好服务。
2.市农业局: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3.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市卫计局: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人员对灾区伤员进行抢救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对策预案,协调落实救灾交通车辆。
7.机场办: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
8.铁路办: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三)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林业、财政、气象、环保、民政、农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制订本辖区内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三、预警和监测机制
(一)预警预报
1.每年年初,由市林业局、市气象局联合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趋势,报市政府,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积极协调市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3.市气象局应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二)预警支持系统
1.定期开展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全市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沙尘源区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能根据需要提取不同区域的沙化土地、植被等信息,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2.收集并建立全市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3.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结合地面监测站点调查、观察资料,形成一个迅捷、高效、实时的市级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4.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四、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林木、交通等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1.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后,立即启动市、县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市林业局同时向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政府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启动省级直至国家级应急预案。
2.当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后,立即启动市、县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省林业厅、市政府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
3.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III级或IV级)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或县级沙尘暴应急预案。
(三)险情响应措施
当气象部门做出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1.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做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主要受影响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要部署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要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入圈;安排本地交通部门及时封闭高速公路或采取限速及限流措施,并在灾后尽快清扫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开放交通。同时,做好启动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方案的各项准备。
2.市林业局险情响应措施
在接到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协调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要及时做出预报;将险情通报有关部门如交通、民航、农业等,做好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
(四)灾害应急措施
1.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害应急措施
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相关要求,落实救灾措施和责任,认真做好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县通报。接到通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
2.市林业局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立即组织做好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详细了解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必要时,邀请省林业厅派人参加。
(3)赴现场工作组应于5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4)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五)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市、县两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要在各地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地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六)通讯联络
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市级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赴地方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保持通讯畅通。要明确主要联络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市林业局与各县(区)之间、市林业局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之间都要明确灾害应急专用电话,在专用电话发生故障时要设法采用其它有线电话、无线通讯方式等一切可能利用的通讯工具进行联络。
(七)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要尽快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由林、农(牧)、气象、交通、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辖区范围内沙尘暴灾害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八)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九)新闻发布
1.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沙尘暴灾害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并确定专人负责。
2.沙尘暴灾害情况要向新闻界发布。新闻发布要经市林业局领导批准。发布要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十)应急结束程序
对于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林业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布。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二)沙化监测体系基础信息保障
抓紧做好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荒漠化监测体系建设是了解和掌握沙尘暴灾害信息的基础性工作,要抓紧完善市、县两级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榆林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要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保障
1.宣传培训。市林业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2.培训。定期组织对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地方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门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由市重大沙尘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县(区)的专家、技术人员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专家论证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责任追究
对于在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防御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预案制定与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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