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的遏制、排除、控制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突发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较大以上粮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商丘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出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发生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4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
1、化学药剂事故。储粮化学药剂在储存、使用、运输、报废后的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经营场所安全事故。仓房、车间等经营场所发生人员高处坠落、粉尘爆炸、火灾、坍塌、粮食机械故障等伤害人员事故。
3、粮食储存安全事故。在粮食储存或出入库期间发生严重结露、霉变等质量安全事故,仓房意外坍塌、遭遇洪涝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引发的储粮安全事故。
4、基建施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改扩建工程、基建施工、仓房拆除等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5、运输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6、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重型机械等发生燃爆、泄漏、火灾、高处坠落、机械碾压、电气伤亡等安全事故。
7、其它重大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的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遵循统一领导、行业指导、辖区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和分工负责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统一领导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政府,指导属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和属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要领导双重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接受事发地县(区)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机关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不能有效处置的,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参与组织处置。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预案相衔接,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3、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业处置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张银亭(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副组长:张洪伟(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产业发展科科长、执法监督科科长、储备管理科科长、财务审计科科长、人事教育科科长、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局直属各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3)配合相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办公室:
设在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产业发展科,产业发展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370-3217918)
2、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订;
(2)检查督促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各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
(3)指导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并按规定及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发生后迅速通知各专业处置组、事故发生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的救援协调和组织;
(7)根据需要,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专业处置组
1、综合协调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通知各专业处置组及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报告;传达贯彻各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安全保卫组:由局办公室负责,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3、事故救援组:由产业发展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协调消防、抢险、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后勤保障组: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办公室协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物资保障和救援经费等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
5、事故调查组:由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产业发展科、粮油科技检验中心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和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接待,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各新闻媒体对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情况进行新闻宣传报道,上报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协助,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
(三)分级响应
1、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响应市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援指挥组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在市应急救援工作组的领导或指导下,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人员死亡(1-2人),或者3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4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进行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凡适用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企业)均要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开展。
3、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企业)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四)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五)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六)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七)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按照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九)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响应范围报请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或市应急抢险指挥组)、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抢险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事发地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按应急预案响应范围报市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同时抄送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
全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队伍装备保障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的商丘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组建一支10人以上的应急救援机动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服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抢险指挥组调用。全市各粮食企业均要成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造册登记、明确到人,进行专业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护技能。
(二)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从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抽调仓储保管、化验、熏蒸药剂管理、仓库基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处置;所需其他专家请求相关单位支援,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三)物资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报请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全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直属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四)通信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粮食部门要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通信网络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以常用办公通信、个人移动通信为主,建立应急抢险通信网络。
(五)医疗救护保障
主要依托事发地所在县(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保障本级参加应急救援所需运力。事发地所在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救援所需车辆。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事故单位应急救援职责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报告,迅速组织救援分队进行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按《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负责确定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经济损失。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负责伤亡人员抢救护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管辖和事故报告程序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周边情况、交通路线、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三)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投入工作,事故单位领导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立即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2、加强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搞好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的抢修和管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发生人员伤亡时,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尽快组织抢救。
5、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挡和拒绝。
6、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如遇情况复杂,无法自行排除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求援。
(四)事故等级规定
为便于发生事故后的及时救援,明确各级部门单位履行救援的职责,根据粮食行业实际,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的所谓“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含事件,下同)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和减少粮食损失,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成都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彭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国家行业部门对事故分级
1.4.1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价值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1)未严格执行粮食保管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发生较严重的粮食霉变,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药剂等,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2)未严格执行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3)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食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
(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
1.4.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质量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省份,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上的;
(3)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涉及2个以上市(州)的质量安全事故,可能引起当地社会稳定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
(3)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1个市(州)发生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万吨以下1000吨以上的;
(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1个县(区、市)较大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
(2)事故粮食数量在1000吨以下200吨以上的;
(3)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
1.4.3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损失粮食数量、影响范围以及危害程度核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粮食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水平和能力。对事故粮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减少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粮食质量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府批准启动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后,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开展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2.1.1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职责。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粮食发展调控科、粮食仓储管理科、财务科、纪检监察科。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研究事故的应急处置决策和部署,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4)对确认属于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置或提出处置政策建议;
(5)协助开展非政策性粮食加工、市场销售及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粮食供应的紧急调拨;
(7)负责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8)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9)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设立工作组;
(10)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粮食仓储管理科,并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指导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综合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小组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汇总、整理各工作组的报告,起草有关文件、报告、通报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6)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组织信息发布;
(8)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应急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建议;
(3)粮食发展调控科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粮食的调拨和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省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涉及放心粮油、中国好粮油等产品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军粮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供应等相关工作;
(4)粮食仓储管理科负责协调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调配,以及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等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专家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安排样品的扦取、联系上级检测机构检验、根据质量检验报告、分析、汇总检验结果。
(5)财务科负责实施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的申报,并按规定进行开支;
(6)纪检监察科负责追究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预防、通报、报告及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
2.1.4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事故处置、检测评估、保障供应、新闻宣传和技术专家等若干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故调查组。由粮食仓储管理科牵头,会同粮食发展调控科、纪检监察科等,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3)事故处置组。由粮食仓储管理科牵头,会同粮食发展调控科、纪检监察科等,负责监督、指导事故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封存、召回有关粮油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粮食损失和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检测评估组。由粮食仓储管理科牵头,会同粮食发展调控科、纪检监察科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保障供应组。由粮食发展调控科牵头,会同财务科等,负责做好应急粮食的调拨和市场供应、应急处置相关经费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粮食发展调控科、粮食仓储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粮食仓储管理科牵头,会同粮食发展调控科、政策法规科等,负责为应急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
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必要时可委托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本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管,并定期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地方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3)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隶属的粮食经营管理单位报告;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本区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市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通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继续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经初步核实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粮食经营单位、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在知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后续应对措施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事故评估
3.3.1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3.3.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事故粮食数量;
(2)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
(3)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
(4)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
(5)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
(6)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经评估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4级响应。涉及粮油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彭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后,国家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成都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由成都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4.1.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级别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处置小组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3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4.2.1I级、Ⅱ级、III级事故发生后,由国务院授权部门、省粮食局、成都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2.2IV级事故发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机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1)立即派调查组赴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及时组织粮食检验专业技术机构对事故粮食进行抽样与检测,尽快确定危害程度。同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3)按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事故粮食,并采取警示公告、严格检验出证、巡查抽检及监督整理事故粮食等措施,加强对事故粮食的监控;
(4)及时组织力量排查并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的相关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做好应对准备。
(5)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
(6)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粮食的调拨和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粮食进行分析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4.4.2响应级别终止程序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按照事故级别,事故信息发布分别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相关损失费用。
5.2 奖惩
5.2.1奖励
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发改局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经市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并及时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主要由有资质的省、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市发改局应急处置小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县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市级、省级储备粮,或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应按程序报批。
除已明确由粮食经营者责任方承担的费用外,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应按照《彭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物资与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6.4 宣教培训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粮食质量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粮食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5 演习演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后,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3 本预案由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增强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积极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理,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仅指原粮,适用于全区境内在粮食收购、储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因粮食卫生指标不合格,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人体健康、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江州区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
二、事故分类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标准,并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三、机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江州区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江州区下属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四组,即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综合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组、技术检验组、监督检查组、综合保障组。
(二)机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启动我区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解除应急处置状态;指挥、协调对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对参与处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2.综合应急办公室职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组织、协调、监督落实本预案;收集和分析突发事故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处置、解除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
3.现场处置组职责:对突发事故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技术检验组职责:参与事故调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送自治区粮油质检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确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提出处理意见。
5.监督检查组职责:调查经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来源、流向和数量,责令有关企业召回或就地销毁,对储存、运输、加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综合保障组职责:做好应急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汇总有关信息,通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事故处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
四、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一)应急程序
1.事故报告及前期处置
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并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控制好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故状态,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领导小组依据现场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下达处置指令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按照分工职责开展工作。
4.实施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若遇有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5.终止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应急办公室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故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6.调查和恢复重建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置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处置措施
1.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
(1)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封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
(2)追查问题粮食的来源、去向和数量,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地食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
(3)责令有关企业召回或就地销毁存在问题的粮食,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
2.重大事故
(1)实施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处置措施。
(2)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协调处置有关问题。
(3)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有关信息,告知公众事故情况,消除恐慌情绪。
(4)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检查,对质量问题涉及地区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第一时间封存问题粮食。
(5)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责任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特别重大事故
(1)实施重大事故的处置措施。
(2)责令存在问题的粮食经营企业立即停业,全力追回售出的问题粮食。
(3)江州区粮食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检验送检样品。
(4)报告并经区政府同意,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发布消费警示,防止问题粮食扩散。
(5)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
五、附则
(一)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本预案要求、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或违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江州区粮食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本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变更,以及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xx年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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