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宝鸡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黄飞老师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宝鸡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小微企业减税政策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1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降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1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1〕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9号)

三。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1〕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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