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许昌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张东东老师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许昌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通过完善市、县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更好服务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着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以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为契机,坚持市、县联动发展的原则,通过增资、整合、改制、重组等方式,按照“减量增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各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2022年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力争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构建市县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 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本级保留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由市财政、市属投资公司增加2亿元,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充分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具体方案由制定实施。稳妥推进市担保中心风险化解处置工作。支持市担保中心先期通过经济性裁员等方式依法处理职工问题,所需资金由“市属企业发展资金”解决。加大追偿力度,加强与债权人对接,探索处置市担保中心债务风险问题。(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 扶持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县级政府增资或县级政府、市财信担保公司联合增资的方式,择优扶持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构建市县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改制方案,剥离重组不良资产,妥善化解风险。确保2022年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豫政办〔2020〕29号要求的2亿元以上,禹州市、长葛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强,鄢陵县、襄城县、魏都区、建安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信担保公司负责)

 (三) 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发展。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市财信担保公司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内控建设、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业务指导,防范业务风险、道德风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财信担保公司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一) 明确银担风险分担责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积极参与中原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4∶4∶2的风险分担机制。参加风险分担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约定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市金融工作局、许昌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 探索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结合财政、科技、工信、商务、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工作重心,创新丰富业务品种,进一步探索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风险共担新模式,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注入,提升担保实力,积极分担落实政府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

四、服务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

(一)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着力服务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

 (二) 降低融资成本。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落实豫政办〔2020〕29号的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

 (三) 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减少实物资产反担保,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政策支持

(一)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债权保护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 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县财政部门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 完善代偿补偿机制。落实豫政办〔2020〕29号的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予以核销。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修订完善《许昌市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许财金〔2019〕14号),拓宽资金使用范围,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 完善业务奖补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财政部门制定业务奖补机制,整合资金,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的新增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 完善抵押登记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监管考核

(一) 夯实工作责任。县级政府、市财政局要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责任,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 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完善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情况,作为银行业测评激励的重要内容,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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