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低保申请标准和申请条件(补助多少钱)

黄飞老师

一、低保申请条件商丘睢县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  

    (一) 申请人资格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新迁入户口的家庭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械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月标准10倍以上,或从事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电动汽车的;

(3)家庭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自费出国留学、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 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当年购买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造成开支过大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连续半年以上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9)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本人权益和财产的;

(10)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三) 申请人申请地确认。从2014年起,我市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三、申请审核申批及举报查处

自2014年起,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程序进行审批,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等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及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建设。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014年年底前,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工作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统一进行跨部门信息核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年限的自动退出机制。低保对象根据不同年限要求,在低保到期前要向低保经办机构提供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收入未发生根本性好转、家庭财产未明显增加依然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将自动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A类保障对象,有效期为三年;对家庭成员有重残、重病等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家庭,有效期为二年;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家庭,有效期为一年。各县(区)要制订具体的分类管理制度。

六、切实提高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市政府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商丘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要有低保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受理窗口。县(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加强县(区)、乡镇(办事处)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集中力量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注重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以确保低保工作管理经费的需要。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低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抽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不如实提供信息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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