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阜新低保户申请条件有哪些(补助每月多少钱)

孙小飞老师

阜新低保户申请条件有 具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保障政策

(一)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二)目前我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自2020年7月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24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000元/年。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

(三)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流程: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四)低保办理的时限: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家庭在40天内完成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五)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共同家庭生活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生和18周岁以上重病重残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和35周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也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因长期(8个月以上)在市域外务工没有共同居住人员;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六)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核算标准:

1、存款限额:家庭人均存款限额按我市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计算,1人户按2人计算。

2、房产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不能有非居住类房屋;

(2)城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32㎡,2人以下(含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不含2人)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农村家庭拥有农村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

3、其他需满足的财产条件:

(1)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2)投资经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的1.5倍;

(3)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市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4)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七)对因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导致骗取或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家庭进行处罚的具体办法:

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核确认部门停止救助,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

2、在接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

4、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

的。

(八)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到乡镇(街道)、县区民政局申办。

(九)取暖救助的标准和办理程序:

1、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每户救助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按低保户救助面积的50%予以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救助标准为每户500元,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年救助标准为每户200元。

2、取暖救助办理程序:符合取暖救助条件的居民凭户口本、房产证、供暖证、低保待遇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供养人员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办或社区领取《阜新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审批表》,由社区进行初审、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县区进行审批,对证件统一的取暖救助对象予以审批。

(十)阜新市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阜新市民政局:0418-5923032

海州区民政局:0418-3309118

细河区民政局:0418-3965038

太平区民政局:0418-6539616

新邱区民政局:0418-2695105

清河门民政局:0418-6011136

阜蒙县民政局:0418-8823415

彰武县民政局:0418-694095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县区民政局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阜新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阜新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及所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采取社会化银行形式按月发放。

(四)审定程序

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单位办公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827532

阜蒙县民政局:8823212

彰武县民政局:6910662

海州区民政局:2823165

细河区民政局:3965879

太平区民政局:6537667

新邱区民政局:2695105

清河门区民政局:6011137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0年5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月816元提高到每月8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年6888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身份证;

2、劳动能力、收入、财产状况及赡、抚(扶)养人情况的声明材料及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3、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5、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申请及受理

1、特困人员申请分为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区域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特困人员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2、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特困人员救助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五)审核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的特困供养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作出结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六)审批流程

1、县(区)民政部门是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七)审核信息。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由乡镇街道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公开;终止供养名单:由乡镇街道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公开。

(八)审批信息。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公开。

(九)特困人员救助联系方式:0418-2828858

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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