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平低保户申请条件有哪些(补助每月多少钱)

黄飞老师

南平低保户申请条件为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南平市低保标准

根据南平市民政局、南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城乡低保标准: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等5个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59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等5个县从每人每月538元提高到59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详见附表)。

二、南平市低保申请条件

根据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⑴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⑵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⑶现役军人。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中,如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立户计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⑴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⑵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⑶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合理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财产状况主要包括:

⑴申请家庭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超过当地24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之和,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

⑵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

⑶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或拥有大型农机具。

根据《南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南政综〔2014〕132号)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的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条件:

(一)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二)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小型汽车)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各类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南平市低保申请流程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签署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开展信息核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立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同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4、规范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5、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和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规范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村(居)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每次公示期为7天,并确认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7、规范发放程序。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家庭账户存折(卡)必须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建立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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