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

刘莉莉老师

  【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 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 房地产证;

  (3) 继承权公证书

  (4) 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四、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关系证明书1

  (20xx)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xxxxx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xx省xx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继承关系证明书2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现有位于 住宅地一处,(写清楚房屋的结构。面积,房产证号码等)。

  本人共有子女 人,经全体人员协商,同意将原来旧宅处房产(房产证号码)由第 子姓名 身份证号码 。独自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持支持态度。

  特立此证书以证明情况。

  房屋产权人签名:

  接受房屋继承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