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工作的探析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以赴开展交通排堵保畅工作,但是,本市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仍得不到有效改善。为了进一步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率,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相当一部分措施在潜力上已挖掘殆尽,但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这一块,潜力还有待挖掘。但如进一步提高快撤水平并形成长效机制,应在两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强化民警意识,提高一线民警的处置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宣传,促成有关部门理顺保险理赔机制,提高当事人不自撤现场的违法成本。通过两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可有效提高交通事故现场的撤除速度。笔者想从交通管理部门可行使的权利方面出发,阐述如何把握,进一步提高实践运用水平。
一、本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工作现状
前两年,本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双方自撤率仅为42%,截止到推进"快处"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处于波澜不惊的状态。20xx年8月,实施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以来,本区事故快处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处置时间也由原来的平均10~20分钟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钟。事故当事人现场自撤率的大幅攀升无疑对本区的排堵保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约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现场自撤率虽有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亟待重视与改进。
(一)法律法规的因素。
即执勤民警是否有权勘察人伤和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现场,关于这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对人员轻伤以上或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其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这样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资格登记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事故处理进入一般程序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现场处置的核心问题--现场勘查,在历来的工作规范中,一般由事故科专职民警来勘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这样表述,"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主体资格并不十分明确。
(二)执勤民警的主观因素。
即执勤民警“快处”意识的强弱和技能的高低,统计数据显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时间一般为3分钟,事故专职民警二次出警到达现场时间少则需要5、6分钟,多则近10分钟。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两车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条机动车道因抛锚或事故受阻,该道路的运能将降至原来的40%,且疏导恢复时间将随着处置时间的增长呈几何级数增长,而执勤民警目前实际情况是:到达现场3分钟,处理一般在15~20分钟左右。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的理解为"快到",个别执勤民警还存在调剂利用进行体能恢复的现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处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有两个案例,
【案例一】20xx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复兴中路发生一起3车事故。执勤民警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时,才发现一事故车严重损坏无法移动,再通知施救车辆到场牵引。整个过程前后历时30分钟,造成瑞金二路全线严重拥堵。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车辆的状况并通知清障车辆,将大大缩短事故处置的延误时间。
【案例二】20xx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国中路20号发生一起事故,助动车驾驶人左腿明显骨折。执勤民警到场后无法处理,回过头来呼叫警长,警长到场后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现场。伤员在事故现场滞留15分钟左右,事故前后历时45分钟,造成建国中路交通瘫痪。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对伤者迅速定位,直接送医救治,对道路交通畅通的影响程度将大为减少。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但总体上还是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快处技能不高,处置措施不当。部分执勤民警由于事故处理技能较差,对一些事实清楚的现场举手无措、无所适从,尤其是人伤事故,“两脚闲着逛,心里直发慌,电台喊帮忙”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快处意识不强,处置流程不明。部分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认识不到位,认为慢功出细活,导致一些现场处置措施滞后、延长了处置时间。从座谈会摸底情况来看,一部分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不懂,生怕定责错误而不敢“动”现场,另一部分民警对事故现场处置程序不清,担心处置不当而不敢“动”现场,还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极态度,唯恐多做多错而不愿“碰”现场。
(三)事故当事人的因素。
即有权处置事故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其是否确立了事故现场的自撤观念,由于目前保险理赔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配套未能及时跟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已经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在未造成人身伤亡或物损轻微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应当先行撤离现场,但事实上相当多情况下,当事人不敢自撤。本区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条件,但由于法规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惩罚性条款,造成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相当低。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在法理上对执勤民警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进行梳理。
首先,要解决“谁能做”的.问题。依照目前法律相关条款描述,本区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为此,支队提出将现场“快处”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勘察阶段,第二阶段是快速处理结案阶段。并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和事故处理权限两个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现场处置(包括现场勘查)可由执勤民警承担,而事故办案处理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应移交给专职民警。"快处"事故现场要求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刻从路面执勤状态迅速转换为处警状态,以最快的速度处置完道路现场并迅速恢复交通,对超出现场处置权限的立即通知事故处理部门到场,并做好事故现场勘验的先期处置和滞留车辆的疏导工作。
对人伤事故,支队又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提出了“除人员已当场死亡或有明显生命危险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执勤民警自行或由机动警力辅助,依照支队制定的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钟内快速处置完毕,而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勘查的现场,执勤民警应先期做好判断车辆、抢
救伤员、寻找证人以及现场警戒和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胆前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民警手脚的限制,实行该措施后,事故违章审理科二次处警由原来平均每天2~3次减到每周3~5次,辖区平均每起事故现场的处置时间也由原来15~20分钟减少到3~5分钟。
(二)提高执勤民警事故“快处”技能。
解决了事故“快处”“谁来做”的问题,那制约事故“快处”的另一个瓶颈问题,也即“怎样做”又如何让民警找到捷径。首先,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支队结合实际精简了处置流程,力求实用易记,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对证照、组织抢救伤员、判断车辆状况、固定现场证据、人车撤离现场。)“五步法”流程将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简化,让民警对现场的处置做到心中有底、运用有谱,尤其强调了对人伤和车辆损坏情况,要先期了解情况,避免由此延误现场处置时间,同时还要求借助执勤装备(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及时取证、为后续处理打下基础;其次、“五步法”的运用直接与勤务考核相挂钩,勤务科和事故科联手,对执勤民警“五步法”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跟踪录像并播放点评;同时,为了提高民警的快处技能,支队还编纂了《事故快处实用手册》,将事故快处“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责规则图表化后编录其中,同时,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拟场景拍摄,转录成VCD分发各中队,便于中队组织民警开展事故"快处"培训。
(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
在实践中,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较强的自撤意识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现场附近道路畅通的程度。对此,支队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传力度上,并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严格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车辆并予以检测,同时对其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形成震撼效应以拓展社会影响面。为确保措施得到落实,支队制定了未自撤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序简化处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核和扣车放行审批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的民警行依照《卢湾交警支队执法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年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对违法当事人达到了教育和处罚目的,还扩大了社会宣传面。据统计,本区实行该项措施后,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态势,去年下半年来事故自撤率一直维持90%以上。
此外,要提高事故当事人的自撤意识,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要变革保险赔偿机制,实行类似英美国家的“互碰免责”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机制起步较晚,赔偿还主要建立在民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和87条,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可以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但目前保险公司普遍不认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协议,造成当事人无法实施该项法定措施。另外,部分事故当事人担心自行撤离现场后,办案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是否会设置障碍,影响其保险理赔工作,因而不肯轻易撤离。而事实上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可能存在骗保情况、互碰免责也可能使保险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害,但从社会效益来说,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此,支队通过多种渠道也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改进和完善当前的保险理赔机制,从客观上创造条件,提高当事人的自撤意识。
交通事故现场“快处”既需要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的共同作用,也是“排堵保畅”中永恒的主题。对此,支队仍将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增强民警事故“快处”工作意识、提高“快处”工作技能、加大“快处”工作宣传力度、从严执行“快处”工作制度、完善“快处”考核工作,不断探索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形势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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