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3000字

马振华老师

  【篇一:《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篇二:《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网站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的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篇三: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篇四: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与后来的德国唯心论哲学相比,或者与同时代的苏格兰道德哲学、经济学相比,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似乎没有什么系统,他们的论述算不上公整,也没有深刻的知识论和逻辑学,所以很多人不把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而是把他们称为哲人(Philosophes)。

  但偏偏又因为他们的博学和个人色彩浓烈,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比德国和苏格兰哲学家更广为人知和影响深远,不论是哲学界、文学界还是史学界,都将他们视为现代思想的开端。而在众多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又最为人所关注。与他同时代的哲人都视他为举世最有才华的作家:休谟对卢梭的人格深深拜服;雅各宾党的领袖罗伯斯庇尔对他热烈追捧,将他的遗体移到先贤祠中;一向予人刻板严苛形象的康德因为沈迷读卢梭的《爱弥儿》而打乱了生活规律。然而,卢梭完全不符合我们对大哲人的想象:安贫乐道、思想深刻、清心寡欲、为人和善公道,这种思想和人格的一致性我们可以在斯宾诺莎和康德身上找到,但卢梭不但不恬静,而且以怪癖和反常闻名。

  浪荡子的怪癖日常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生于1712年6月28日,虽然他常常被看作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但实际上他在瑞士日内瓦出生,在著作中他也常常署名日内瓦公民(Citoyen de Genève),直到他晚年放弃一切国家的公民权为止。

  卢梭的母亲出身贵族,在他出生不到十天就病死,父亲则是三代相传的表匠,也是代代虔诚的新教加尔文派信徒,他卖掉妻子的遗产后与儿子离开上流社会的居住地,搬到工匠和平民聚居的地方。养育卢梭长大的姑姑也是一位禁欲的清教徒,对他非常严苛,但卢梭对她却有着难以自控的性欲。虽然卢梭家庭仍然被城邦定为中产阶级,男性成员在选举中有投票权,但卢梭的父亲似乎不太善于经营生计,没有送过卢梭上学,而只是鼓励他阅读各种小说,使得他经常被那些梦幻、冒险和英雄式的情节所吸引,又不得不早早出身当法务公证人学徒和雕工学徒。按卢梭自己说,这种背景养成他对工匠和手工业的亲近、对侃侃而谈的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反感,以及他也不觉得光荣的虐恋倾向和性癖好。

  在15岁时,卢梭因为赶不上日内瓦市的宵禁时间而被锁在城外,这时候已经与父亲断绝来往,又时常被雕工师傅欺凌的他决意离开日内瓦,流浪到萨伏依(意大利西北部的小公国)。卢梭在此认识了与丈夫分居、过着放荡主义生活的华伦夫人。29岁的华伦夫人成为了卢梭的“妈妈”,供养他到天主教的神学院学习,卢梭也从加尔文派转信天主教。

  但不久后,卢梭就因为被一位教士色诱而离开,回到华伦夫人身边与她居住。华伦夫人一直与自己的管家有亲密关系,但为了让卢梭学习情爱和男女关系,开始诱惑他,与他成为恋人。年少的卢梭对这段三角关系感到不安和迷惑,但仍然对华伦夫人异常着迷。他在《忏悔录》中大量写到他们的生活和交往,一直视自己是华伦夫人的作品。然而在华伦夫人晚年穷困潦倒时,卢梭却对她不闻不问。

  虽然年少时缺少了规范教育,但在华伦夫人的培养下卢梭的才华与学识增长不少,又自学了音乐、植物学、哲学与作诗。青年时期的卢梭离开了萨伏依前往巴黎,成为了颇有名气的作曲家和音乐理论家,又开始与巴黎的哲人来往,认识了马布利兄弟、狄德罗与伏尔泰。这时候的卢梭思想虽然已经成熟,也受到巴黎知识分子的青睐,但因为工作不顺利,一直身无分文。虽然与哲人交往,也被视为启蒙运动的重要推手,但他对知识和学者的仇视不减反增,写了《论科学与艺术》来抨击学术和艺术是对人性的荼毒。伏尔泰因而与他决裂,长年以笔名发表文章嘲讽和攻击卢梭的著作和人格,自青春期起就有严重疑病症和焦虑的卢梭,在伏尔泰的攻击和贫困生活之下变得越来越神经质和多疑,虽然学富五车,但对情人和其他市井女性的所传的谣言八卦却深信不已。

  《社会契约论》的前后不一致

  卢梭在1762年发表了两部他最重要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与《爱弥儿》。这两部著作在政治上动摇王权的稳定性,在宗教上公然不承认原罪说和的崇高地位,同时激怒了教廷和法国议会,双方都对他提出起诉和追捕。卢梭逃回瑞士,但日内瓦政府也谴责了这两部著作。辗转之下,卢梭跟随敬仰和同情他的休谟移居英国,但很快又因为自己的多疑和古怪性格与休谟决裂。卢梭写作《爱弥儿》的目的在于构想一套教育方法,以让儿童既能在腐败的人类社会中发展又同时保持真我,被视为现代教育学的起源。但卢梭与情人勒瓦瑟所生的五个孩子全部都被他送到孤儿院,因为他害怕孩子在自己的养育下不可能健康成长。

  卢梭的不一致和不确定性不仅表现在他的生命中,连他最清晰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也处处流露出弹性和不稳固。虽然《社会契约论》被视为民主运动的引导思想,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就是直接以此书及卢梭其他思想作为根据,但卢梭写这本书的首要宗旨不是为民主制辩护,而是要找到人类最公平的社会模式;他清晰地区分了主权理论与政治理论,但这两个规定的差别在今天经常被模糊起来。

  卢梭的论述虽然不一致,但这并非来源于他理论的繁琐,刚好相反,他的概念规定都非常直观浅显:他讲的自由不过就是指人的力量:即人对自己、自己的财产以及对他人的控制能力。卢梭讲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的差别,其区分的原则就是力量的分散和集中,而他对政治制度的三种划分形式,即民主制、贵族制与独裁制,也是以力量的平等性为准则的:民主制将执政权分给人口一半以上的人,贵族制将执政权分给人口一半以下,独裁制则是将执政权给予一小撮人。卢梭划分政治制度和社会形式的方法是一套非常简单的逻辑内涵:普遍性、多数性与个体性,转成政治学的用词,就是公意、众意和个人意志——其实就是用人数来作力量和自由度的单位。

  《社会契约论》头两卷也对几个日后被经常使用的政治学概念作了重要的定义,其实这些定义同样做得非常浅显:什么是主权(sovereignty)——国家的构成核心;什么是君王(prince)——国家的政治管理元首。这些听来非常空泛的定义,在当天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在欧洲当过最长时间君王,法国的太阳王路易十四就有句名言“朕即国家”,换句话说,主权、统治者和国王是被看成为同一的,人们根本无法反思这三者是否能分离。卢梭单是将国王、主权和统治者的关系清楚分开,而根本不用说别的话,就已经足以得罪全欧洲的王权,因为这意味着国王也必须接受理性的拷问,不能无条件地得到统治的绝对性。

  卢梭用以上那套简单的逻辑内涵去论述谁是主权者,谁才是国家的构成核心。他首先主张“主权在民”,即指那个国家全部人的结合才是主权者,不是某一个家族、某一家公司,而是每一个人的结合、全部人民的意志,即公意,其实这也是非常浅显的推论:法律就是普遍性,全部人民当然比一部分人和一个人更有普遍性。按公意来订立的社会契约,使人可以相互保护、相互保证各人的利益,脱离自然状态时由力量分散所引起的生存危机。法律不过就是主权的意志被写成条文而已,并没有先天性和超越性。

  卢梭虽然认为一个国家越符合主权在全民这个理念就越合法、越能满足人民的自由,但他并不认为每个国家都需要和能够实行与这个主权理念完全对应的政治模式。这就是《社会契约论》前后不一致之处:不少《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者,以头两卷作根据认为卢梭相信无条件的民主制或相信人民一切都对,但《社会契约论》的后半部有很多现实主义的设计。比如他认为公意虽然是主权所在,但很多人都不够聪明,所以他认为立法者,即将公意写成条文内容的人,一定要是一些很有智慧但对权力没兴趣的人,因而法律并不是被全部人协商谈论出来的;又假如公意不能直接显现出来,或者是那个国家的共同利益本来就并不清楚,那么统治者应该反而进一步增加国内势力的多样性,以令国内的力量分布变得平衡。

  卢梭认为完全的民主制是全民执政,每个人既要生产,又要管理公共事务,但他也明确指出这种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可能的,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执政;他也认为每个国家都需要按他们的特性、地理位置与历史去采用和混合这三大制度。好的政治不一定是民主制,而是能保证人民生活稳定和发达,所以评价一个国家的好坏只需要看它的人口增长。卢梭认为君主独裁最有可能徇私,而徇私最终会破坏国家整体的力量,令整个国家人口下降,国土收窄。

  卢梭当然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但他只有主权理论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他对政治的分析却是实用主义式的,他没有视民主制是必然、无条件和唯一的政治制度,因为他认为财产的丰富和平均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那个国家的独裁制能满足这点,那就不需要强行民主制,又如果它遇上独裁制常有的问题,例如继承人合法性危机,那么它也可以部份地采用贵族制的选贤任能而不是宗族继承的方式。卢梭的矛盾在《社会契约论》表露无遗,他这本书既可以被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罗伯斯庇尔看成是理论指导,但在一个独裁君王那里,此书也可以被看成是《君王论》、《资治通鉴》一类加强统治术的作品。

  卢梭一生的软弱、古怪、轻信和言行不一致,在当时和今天的道学家看来都是可耻的,以启蒙主义和进步的眼光看他,他其实也格格不入;另一边厢,卢梭自我剖白的真诚、不妥协和激昂的性情,则被他的支持者看成是伟大的、完全可以掩盖他私德的不足。但正如比较文学大师奥尔巴赫(Erich Auerbach)所言,卢梭的性情不能只被视为贫穷或心理疾病引起的负面表现,而是要把他看成宗教性和世俗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古典主义与现代性混杂和交缠的结果;卢梭性格和思想中的矛盾不是一种应当消解的错误,而本身就是一种一致的特性和时代症候;阿图塞也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有一系列连贯的分歧性。卢梭在天主教、新教、无神论之间多次摇摆,和几个情人之间的关系一直无法明确,他一方面歌颂未经现代社会教化过的野蛮人,但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是必要的??他不能站在这些对立中的其中一方来反对另一方,而是一直自觉地表现出矛盾和不安感。(书尔里)

  【篇五: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一部分。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