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

刘莉莉老师

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在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通过创新申请方式、提高受理能力、加强业务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要即时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不动产登记效率和质量平衡关系,要以稳定和保护产权为基本原则,在完成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任务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任务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请各地以省为单位于今年12月底前将任务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为总体目标,以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规范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创新工作机制,研究提出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具体措施,促进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高登记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关于登记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明确确定申请材料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二)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业务流程。在申请环节,创新申请方式,通过探索实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窗口引导、设置分窗口等方便群众提起申请。在受理及受理后的审核登簿环节,通过增加窗口人员、强化业务培训、联动审核岗位、优化办公系统、强化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收件、审核、登簿发证效率。

  (三)进一步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办结。通过采取措施,将一般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对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登记类型的难易程度,将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办结时限压缩至即时办理,抵押登记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保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移交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和高效。各地要做好资料移交工作,依法依规确保电子和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同步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支撑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和压缩登记时限。

  (二)规范申请材料。通过检查或考核,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和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标准化。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能够通过信息互通共享取得的材料不能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三)创新服务方式。指导各地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将便民利民作为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务实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全周无休办理、绿色通道办理、乡镇办理等多种服务举措,优化流程、创新服务。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平台建设等工作间的优化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沟通协调力度,切实组织做好压缩登记时限相关工作。

  (五)加强考核评价。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对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效能的动态评价机制。

  (六)加强宣传指导。国家和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的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地区经验和做法,在全系统形成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的良好氛围。

  四、进度安排

  (一)调研厘清问题。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问题专项调研,厘清不动产登记办件时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改进目标和务实管用的措施。

  (二)出台政策措施。结合实践情况和群众需求,研究制定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的政策文件。

  (三)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对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效能的动态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