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面向全国招生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3250。
第三条 学校为湖北民族学院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科门类: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大学科。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编:445000。
第七条 学校与湖北民族学院校园主校区相连,资源共享,在校生12500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地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7、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报考录取权利,对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省招办规定的优录政策录取。
第十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身体受限或单科成绩受限者除外)。
第十三条 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等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按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省招办投档以后,我校招办会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征求考生就读意向,请考生准确填写高考录取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及时与学校招办取得联系,以免影响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所有艺术专业文理兼收。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其他各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我校认可相应省招办所指定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湖北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投档成绩为 [(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专业统考成绩×10-6;广播电视编导:投档成绩为 [(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80%+专业统考成绩×20%]×2+专业统考成绩×10-6;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投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分数高的优先投档,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其他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 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所有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考生凭“专业考试合格证”及“文化考试准考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原则:招生对象为计划下达的省份,所在省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投档线为所在省相应本科分数线下80分以内,学校再按计划数依据特征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民族班录取原则:凡湖北省内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分数在湖北省本科二批分数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学校根据省招办对民族班的投档人数,按专业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学校分专业依据考生实际考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按专业计划数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凡按志愿录取或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换录、不退档、不转学。
第四章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学校特等奖学金5000元、学校甲等奖学金1000元、乙等奖学金500元、丙等奖学金3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有以“奖、贷、减、免、勤、资、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立足额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积极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取说明:各专业学费是依据国家收费政策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专业类别不同,学费不同。代收费项目按湖北省关于高校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8-8438998(兼传真);15272222225;13971895908;13635743885;18272296661;0718-8435600 ;0718-8438518
第二十四条 招生信息咨询:
①本校网址:②网上答疑:③ E-mail:kjxyzb@163.com④咨询QQ:4008813250⑤QQ微博:⑥微信公众号: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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