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简称为“花桥中心校”;英文表述为Huaqiao Central Primary School Of Kunshan;住所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人民路104号;邮政编码为215332;官方网址为。分校全称为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集善校区;住所地址为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远国路999号;邮政编码为215332。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桥镇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昆山市花桥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8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032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办让花桥人民满意的教育。
发展愿景:质量上乘,特色鲜明
发展理念:立足生本,以善育善,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
办学追求: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近期办学目标:科技和体育教育成为江苏省特色学校。
长期办学目标:建设既有传统底蕴,又有国际视野的优质学校。
第六条
中心校校训:“崇真、笃实、致远”
校风:“文明、严教、勤学、奋进”
教风:“严谨、科学、求实、创新”
学风:“勤奋、好学、多思、开拓”
班风:“尊师、团结、活泼、向上”
集善校区校训:“崇善力行”
校风:“善行”
教风:“善教”
学风:“善学”
中心校校标:
校歌:《我们是小花》
校刊:《花溪教育》
纪念日:5月15日
集善校区校标: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 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学校绩效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校级领导、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人事处、总务与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学校中层干部为组员,人数为单数。
(二)重大事项决策时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来参加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德育处、教导处等部门通过定期的座谈会、问卷调查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的牵引和纽带作用,营造“严谨、务实、民主、宽松”的教学研究氛围,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教师教学研究各自为战和孤立无助的状态,有效地开展教师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布置好有个性的班级园地,开展以“班花”为主题的班队活动,按德育处主题月要求认真开展好相应的活动,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好“班级名片”的作用,让班班成为“绿色文化班级”。
德育处、少先队对班级管理情况每周颁发流动红旗,每学期评选“星级文明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程管理,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学校建立校本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对于教学活动、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等方面要进行自我监控,确保学校办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以保证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总体目标上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认真抓好二课二操二活动,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年定期召开二次运动会(春季、冬季)和一次球类运动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
认真上好音、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尊重学生,耐心辅导后进生,使每个学生都能抬起头来走路,每天都能开开心心来上学,开开心心放学。
坚持教学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强化目标意识,重视学生创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每一位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为教师的科研搭建平台,培养每一位教师的教育科研意识,提升每位教师的科研能力,努力培养并形成一支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有法于教育教学实践、有成于教育教学科研的优秀教师队伍。
学校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网络。成立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加强对教科研的具体管理;成立教科室,具体负责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评;聘任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特级教师、名教师、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骨干教师作为导师,指导教科室开展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发挥咨询、指导和改进作用;接受各级各类科研指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并邀请专家担任科研顾问或课题导师。校长有强烈的科研意识,学校计划、总结中有教科工作的内容。教科室有教科工作学期计划和总结,每月有工作安排。有教科主任和专兼职教科员,有保障教科工作运行的常规制度。绩效考核中有教科研工作考核细则。
学校教科室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教育科研工作的具体开展:
(1)做好校主课题的申报、审批及检查实施等工作,每学期制定详实的课题研究计划,为教师选择课题提供参考,指导教师撰写课题方案,督促检查其课题的实施。确保50%的专任教师有明确的个人承担课题,并有研究记录。 10%的教师有市立项个人课题;有名单、有开题、有过程性资料。每学年开展4次以上课题研讨活动,每学年开设10节校以上课题研讨课。按要求完善课题网络化管理工作,资料上传及时。
(2)按照上级教科研部门的部署,按时组织教师参加论文、案例和课题成果的交流、评比活动,确保每学年有30%的专任教师有论文发表或获奖,60%的中层以上领导有文章发表,其中校长、教科主任必须有1篇省级以上论文发表。每学年至少有2篇以上课题成果发表或获奖,每学年争取举行1次市级课题成果展示活动。
(3)根据学校需求,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做教育科研指导讲座,努力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素养;充分发挥学校主课题的核心辐射力量,以带动各学科以及整个学校科研质量的提升。
(4)积极参加市、片举行的各类活动和竞赛,按时上报各种科研资料,积极完成教科室布置的各项工作。每学期编印1期校刊并积极参与市评比。
学校各科室共同参与校本培训工作,由教科室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学校通过绩效考核中的相关激励机制,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让每一位教师都有所发展。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对在教育科研中取得成绩的老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评优、职评、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二十五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为首的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在“教学中渗透,在活动中培养,在实践中体验,在家庭中影响”的德育工作模式。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其中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德育,由德育处主任具体负责德育工作,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团支部——少先队为主体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年级组长与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开展好*核心价值观、八礼四仪等活动,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立和健全“关工委”,充分发挥“关工委”在育人中的作用。
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建立心理辅导“阳光心语屋”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丰富学校校园文化生活,注重绿色科技等文化特色教育活动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开展四月阅读节、五月艺术节、十月科技节、十二月体育节活动。
第二课堂活动:学校每天下午3:30分以后开展“快乐体育”“快乐阅读”“快乐棋类”“小昆班”“足球小队”“少儿举重”“棒球组”等第二课堂活动。
校外实践活动:每学年组织好一次五年级学生赴大唐基地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好天福生态园的德育基地活动、校园志愿者活动、“花桥消防特勤小分队”、“花桥小城管”等校外活动。
志愿者队伍: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志愿者队伍”,在校内外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二次体育运动会。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通过多视角、多维度、全方位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的评价要注重过程,尊重个体差异,注重多元评价,鼓励学生主体参与。评价方式多样:笔试、口试、面试、成长袋等,让评价对学生产生积极向上的心理影响,努力使每个学生能抬起头来走路。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每位班主任每学期末要认真填写好昆山智慧云平台上的学生素质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大队部积极发挥少代会作用,激发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并积极落实少代会学生提案。学校同时鼓励班级开展“班级小主人行动”,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在少先队组织中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为教师评优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开展“八星”评比,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批评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职工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学校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学校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能隐瞒和欺骗。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学校学校各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学校安全工作灯教育培训的权利。学校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工作、文明言行等相关的教育培训,是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5.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学校因劳动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职工义务
1.遵守安全工作、文明言行、爱护学生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持工作环境卫生的义务。
4.发生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境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按照《小学德育规程》,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各种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理能力、交往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建立班主任月考评制度份与学年班主任绩效考核制度,每学年视平时考核情况评定优秀班主任。
班主任要认真执行新版《中小学生守则》有关规定,抓好班级纪律、学生的品德教育、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更要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学校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重点是上门家访工作。每学年,各班上门家访率应达30%以上,每学年,各年级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通过开展一些“家长开放日活动”,让家长们能直观地了解学校、了解孩子、了解教师、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努力开发社区的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亲身经历、在经历中体验的机会,并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参观社会教育基地,努力发挥基地的教育作用。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未成年人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未尽事宜亦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花桥中心小学校,由学校章程制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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