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张东东老师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 男,汉族,55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 男,汉族,28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 女,汉族,22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

  委托代理人:朱x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岁。联系电话×××××××。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驻xx市复兴路xx号院,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被告(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驻xx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621065.85元(包括医疗费22215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15497.0元、丧葬费24222.0元、死亡赔偿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 xxx年1月13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 入院后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证据3)。入院后第8天进行胃肠造影检查,显示“十二指肠降部下端见压迹,胃及十二指肠上段见多量钡剂渚留------”(证据4)。患者在被告(2)处住院37天,一直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等进行治疗无效。因为上述症状越来越重,持续胃进行的胃肠减压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体,患者无耐只好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以下简称“被告(1)”)。

  就诊于被告(1)后,该院医生直接凭据该片诊断十二指肠肿瘤,并通过胃镜检查确诊(证据5)。经病理检查证实患者为十二指肠腺癌(证据6)。

  患者于2月18日住进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肠肿瘤性梗阻越来越严重,每天呕吐量高达1300—2000毫升(证据7),并且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和营养不良。但经治医生未给予针对十二指肠腺癌的治疗,也未说明不进行针对性治疗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无耐之下将患者转往xx协和医院治疗,该院组织全院多科会诊认为,患者已经失去了手术机会,只是进行了姑息性手术。

  xxx年4月27日,患者转往离家较近的石景山医院治疗,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诊断除十二指肠腺癌外,还有肠梗阻导致的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营养不良等原因。

  原告认为:

  被告(2)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漏诊患者已经存在的十二指肠腺癌,导致患者未能在早期得到手术治疗,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1)在确诊患者十二指肠腺癌后,对于患者因为肠梗阻所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给予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院的医疗不作为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在两被告处住院期间内,所有检查均显示患者肿瘤病变未发生淋巴结转移,未发生肿瘤周围组织侵犯、未发生远处转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肿瘤转移,而是死于因为肿瘤导致的肠梗阻,而这种机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进行解决的。

  上述两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并在明确诊断后未尽肿瘤并发症治疗义务,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1、《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一式3份;

  3、《各项损失计算方法》一式3份。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儿),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 地址: 电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XX元、丧葬费 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 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 X 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X 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XX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 份

  起诉人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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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处理办法,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院方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