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请示的格式

孙小飞老师

  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cx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常见的文种。但在现实中,二者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种。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向领导口头请求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领导便说:“这样吧,你写一个报告,供领导研究解决。”

  在这里,这个所谓“报告”,其实不是“报告”,而是“请示”。为什么?因为按照国务院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请示”作了如下界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也就是说,凡是请求上级指示、批准的事项,都要用“请示”。而对“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这样界定的:“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显然,与“请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上述领导所说的“报告”,其实就是“请示”。

  为什么领导不说写一个“请示”呢?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仅仅是一种口语习惯,长期以来,由于二者常常被人混淆,所以习惯成自然,便脱口而出,说成“报告”了;二是某些领导本身缺乏公文知识,对“请示”和“报告”的区别不了解,把“请示”当成“报告”了。

  但作为文职人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应该力求严谨。那么,怎么区分二者呢?下面根据我个人实践,谈谈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请示”和“报告”都属于上行文,即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公文。

  不同点:

  (1)“请示”是请求上级给予批准或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上级都要给予明确的意见;而“报告”,只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级可以不予批准或答复。

  (2)“请示”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呈送和抄报;而“报告”一般情况下,虽然也只有一个主送机关,但可以就相关的上级部门进行抄报。

  (3)上级机关收到“请示”后,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必须用“批复”的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因为“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而上级机关收到“报告”后,可以“置之不理”,不需要进行答复或批准,也不需要用“批复”。

  ×××化工厂关于贯彻按劳分配政策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省劳动厅:

  按劳分配,是*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优越性之一。几年来,我厂由于认真贯彻了按劳分配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得生产率成倍地增长,乃至几倍的增长。

  为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就两项劳资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一、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为全厂职工晋升工资。其中,1990年4月30日在册职工每人晋升一级,凡班(组)长和车间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以上领导和先进人物再依次晋升一级;全厂技术突击组成员每人浮动一级工资,组长每人浮动两级工资。

  二、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一次性为全厂职工每人增发奖金平均100元,具体金额按劳动出勤率和完成定额计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化工厂

  xx年xx月xx日

  关于购置数码单反相机的请示

xxx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储备,更好地用视觉形式宣传我部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现需购置一部数码单反相机。

  经市场询价,有两种品牌供领导参考:

  1、尼康d90,价格8000元(套机,含18—55mm尼克尔镜头一只);

  2、佳能450d,价格4850元(套机,含18—55mm佳能ef镜头一只)。

  上述两款相机的详细技术规格附后。

  妥否,请批复。

  附件:尼康d90、佳能450d技术规格(略)

  xxx办公室(章)

  XX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已近3年,我厅根据《规定》第九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和"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和调整一次"的规定,现提出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一、1996年全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文下达最低工资月标准为130元、150元、170元、190元,各地按照《规定》精神选择结果是:全省179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有37个县(市、区)执行130元,94个县(市、区)执行150元,36个县(市、区)执行170元,12个县(市、区)执行190元。1996年因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企业有58户,涉及职工101319人,占全省企业职工人数的0、21%。各地劳动部门反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3年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工会的密切配合,实施情况基本良好。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的,它受物价、工资、就业等因素的影响,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根据我省目前情况,现行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调整,主要依据是:

  (1)我省199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以1993年资料为主要依据,在1994年下半年测算和确定的,基础比较低。1996年采取微调的办法,每档增加5元或10元,调整幅度低于物价上涨幅度。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1997年有必要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4)1994年以来,我省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两次提高了离退休人员待遇,1997年7月将再一次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这对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一定影响。

  三、确定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是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关键。由于1996年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已发生变化。

xxx办公室(章)

  XX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