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莉落老师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篇1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xx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xx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长:xxx

  检查员:xxx

  二Oxx年六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篇2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xxx盗窃一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x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xxx盗窃一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经xxx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或被告人xxx盗窃一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xx人民法院经xxx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篇3

  xx检刑诉[20xx]78号

  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xx省宜都市xx镇xx村xx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xx年5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xx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3月至5月,被告人xxx购买了xx镇xx村xx组村民xxx的一块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xxx、xxx、xxx三人帮忙砍伐林木。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xxx共砍伐松树162株,立木蓄积15.413立方米;杂树102株,立木蓄积12.368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积27.7813立方米。被告人宋xx因此共获利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xxx、xxx、xxx、xxx、xxx的证言;3.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xx

  20xx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xxx现住宜都市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38xxxx38xx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