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广州大学章程

刘莉莉老师

  最新版广州大学章程

  序 言

  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于2000年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的综合性大学。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广州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广州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秉承“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广州、面向广东、辐射海内外、服务社会”的服务面向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学府”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大学,简称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简称G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桂花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学校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办学方向,坚持“重基础、重实践、重质量、严管理”,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让学生享受优质的教育,培养“广适应、擅应用、敢创业、能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适应国家、省市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改善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形成综合性、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广州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合法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从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从事教学、科研和教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拨和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合理合法的诉求,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或解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制度规定的或者有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四)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其他人员应当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机会和制度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奖惩、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以及内部竞争上岗或工作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育机制,推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