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行政上诉状

张东东老师

  驳回起诉行政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二营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驳回起诉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xxxxx。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xx路(xx南岸)27号,联系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违法;

  二、撤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裁定;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x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xx、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xxxx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xx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xx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xx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04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