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团章程之团员

莉落老师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的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知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向上级报告委员会备案,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吗,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有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向上级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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