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衡阳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衡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Wuhan He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WHHY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衡阳籍的投资者在湖北省武汉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衡阳企业和衡阳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衡阳企业形象,为武汉市和衡阳市两地的*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汉正街都市工业园A126栋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有关鄂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鄂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湖南省衡阳籍的投资者在湖北省武汉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元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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