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刘莉莉老师

  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南京理工大学合作建设,为江苏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为了规范中心的活动,促进中心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的要求和南京理工大学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心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南京理工大学的共同指导,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领导下独立运行。

  第四条 中心的管理遵守南京理工大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本着促进科研效率、民主参与、集中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各方面的工作,可以聘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中心设立科研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各科研团队负责人组成,审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中心主任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至两名前述人员以外的中心常聘人员作为科研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顾问,并可聘请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担任名誉主任。

  第八条 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由中心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中心的需要对中心的重大科研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或其他相关的帮助。

  第九条 中心聘任秘书一名,承担中心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科研团队管理

  第十条 中心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科研团队,每个科研团队稳定地从事某方面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

  中心可以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和科研队伍的状况对于科研团队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优化组合。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南京理工大学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为主, 可以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每个科研团队设一名负责人,由中心主任聘任或解聘。

  科研团队在团队负责人的组织下开展具体的科研活动,承担中心委托研究的课题或对外承接各种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

  第十三条 各科研团队之间产生争议的,由中心主任协调处理。

  各科研团队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对于其内部争议,原则上由团队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四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的科研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的科研活动以项目为导向、以课题组的形式开展,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六条 中心指导各科研团队组织其成员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各级纵向课题,争取横向课题。

  各课题组所争取的课题由各课题组自主管理,独立完成。

  第十七条 中心在其研究经费内安排的'课题项目或中心从外部获得的课题项目,由中心直接定向下达给相关研究团队,或由中心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

  承担中心课题任务的课题组一般由各科研团队的负责人在其团队内组成,也可根据需要跨团队组成课题组。

  承担中心课题任务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允许中心的其他研究人员在其研究过程中运用。

  第十八条 对于高质量科研成果,中心按照专项规定以资助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的经费包括由省教育厅拨付的经费、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课题形式给付的经费、南京理工大学以课题形式和其他形式拨付的经费以及中心成员通过申请纵向课题或争取横向课题从外部获得的经费。

  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的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类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的使用应当执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心成员自行组织课题组从外部获得的各种纵向课题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组按学校规定自主支配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通过下达课题的方式将中心掌控经费的一部分交由科研团队或课题组支配,中心对其支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课题研究的经费、中心日常活动需要的经费、中心对外拓展与交流所需的经费以及奖励优秀成果需要的经费。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研究人员的人事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中心基于研究的需要对各研究人员进行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 南京理工大学的现有教学研究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中心,经中心审核后成为中心的研究人员,接受中心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研究基地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第七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中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此扩大中心及其研究人员的影响,为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中心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境内高层次专家的交流,争取这些专家对中心和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关心与支持。

  第三十条 中心积极支持研究人员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并努力自行举办国内知识产权学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将与其他单位协作构建稳定的学术交流平台,及时展示中心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 中心采取适当的方式与境外进行交流与合作,组织科研骨干到境外进行访学。

  第三十三条 中心依托南京理工大学建立研究基地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中心与外界的沟通,扩大中心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科研团队管理办法》、《科研活动管理办法》、《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人事管理办法》、《经费和设备管理办法》、《对外交流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