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促进山东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全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优先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委宣传部通过参加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并支持省级引导基金与中央部委相关引导基金的合作,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
第七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委宣传部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主要投资领域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等产业,重点投资于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拟设立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和盈利模式。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支持范围;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文化创意、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以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为主,创意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中小微文化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对种子期、初创期文化企业的阶段认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1.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下同);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1.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2.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以参股不控股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投资形式上,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可适当采取债权股权结合等夹层投资形式。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对具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经验的投资机构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文化产业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的文化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切实促进文化产业提升发展;
(三)熟悉了解省属及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能够借助省内优势资源,在基金设立、运营、投资等阶段协调省内优惠政策,争取省内优质资源;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文化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特别是具备文化产业投资的成功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文化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子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子基金和市、县(市、区)设立的投资基金确定共同参股同一家文化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承诺,如到期无法清算,将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转让价格按评估值确定。
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并鼓励子基金更多地投资于中小微文化企业,对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小微文化企业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5%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对投资于种子期小微文化企业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六)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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