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洪评价报告批复范文

阿林老师

  关于防洪评价报告批复范文一

  关于XX市屯里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复

  XX市远博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XX市屯里汾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函”(临远路(2007)02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我厅组织专家对已竣工的XX市屯里汾河大桥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你公司委托山西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交的《XX市屯里汾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质疑、讨论和研究,专家组原则同意该评价报告,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

  二、鉴于该河段堤防与桥梁底板空间不能满足20年一遇设防标准下堤防维护及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空要求,因此,业主必须在当地河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三、对施工堆渣、弃渣和原施工便道必须尽快彻底地予以清除,对建设过程中已损毁的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及时按原状进行恢复,确保2008年河道安全度汛。该项工作要在当地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

  四、关于大桥扩建造成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受损问题,应在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你单位及时、妥善解决。

  附件:XX市屯里汾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防洪评价报告批复范文二

  关于XX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XX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XX管道工程(河北省段)防洪评价报告〉的函》(华油气函字〔2007〕68号)及随文报送的《XX管道工程(河北省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厅于2008年1月24日在石家庄市主持召开了《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XX管道工程穿越我省永定河、蓟运河、滦河及冀东沿海诸水系多条河流和永定河泛区,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同意输气管道各河道穿越工程的规模和设计防洪标准,即永定河、蓟运河(不含右堤)、还乡河、滦河、青龙河为大型穿越,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双城河、泉水河、洋河为中型穿越,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管河、龙湾河两支、沙河、饮马河、戴河、汤河为小型穿越,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同意穿越永定河主槽及堤防(北遥堤、北围埝、护路堤)、蓟运河、还乡河、陡河西支(泉水河)采用定向钻方式,且出入土点满足安全要求。

  四、同意穿越永定河泛区滩地、杨柳河、双城河、黑龙河、泥河、滦河、青龙河、沙河、陡河东支、洋河、戴河西支、汤河、饮马河采用大开挖方式。

  杨柳河、黑龙河、沙河、陡河(龙湾河西支、东支)、洋河、戴河西支、汤河等河道内输气管道设计管顶埋深小于相应设计洪水标准冲刷深度,应按《评价报告》要求加大埋深至相应标准冲刷深度以下。 堤岸回填应采用原状土开蹬搭接分层夯实回填,蹬高不得超过30厘米,边坡不陡于1∶3,并按要求做好堤岸基础处理和新旧堤岸的连接,同时应对迎水坡堤岸进行浆砌石防护,防护范围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延伸15-30米(其中:滦河、青龙河、龙湾河西支30米,洋河、双城河、龙湾河东支、管河、沙河、饮马河、戴河西支、汤河20米,杨柳河、黑龙河、泥河15米),防护工程基础应置于冲刷线以下0.5米,护砌高度与堤(岸)顶齐平;滩槽 管沟回填应尽可能采用原状土分层夯实,恢复原貌,填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管顶埋深应大于冲刷深度,同时采取适当稳管措施。

  滦河 100 年一遇洪水将漫溢至左岸高地,建议该段管道适当加大埋深。管道穿越青龙河施工回填后,青龙河西支、东支宽度应分别不小于 350 米、 450 米。

  五、输气管道穿越部分河道河砂丰富,且有深采现象,建议设计时应视现场情况考虑人为因素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大开挖方式穿越堤防、滩槽时,管沟回填及浆砌石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为保证管沟回填和浆砌石防护工程质量,上述工程初步设计应由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统一编制,报我厅审批。

  七、输气管道穿越陡河处属唐山市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因此穿越工程设计应征求唐山市水务局意见,以确保陡河水库水质安全。同时,陡河水库扩容后,输气管道将位于库区范围内,穿越点外侧开挖敷设段应 加大埋深,并采取一定的抗浮措施。 输气管道穿越《评价报告》未述及的其它小型河渠须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施工防汛预案。

  汛期禁止破堤岸施工。

  九、工程建设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