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刘莉莉老师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三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四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五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

  (四)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各类轨道交通设施;

  (六)损毁、移动、遮盖、损坏、涂写、刻画车辆或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标志、装置和装饰等;

  (七)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八)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九)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十二)在车站、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在车厢内或向轨道内乱扔垃圾等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十四)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

  (十五)其他违反《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并应当使用垂直电梯。

  第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程票在车站发售,当日、当站进站乘车有效,出闸时由出站闸机进行回收;单程票没有进闸记录且票内信息可以读取的,购买当日内可在发售站办理退票。

  (二)乘客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有效时限时,需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三)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补交票款。

  (四)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一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票。

  (六)伤残警察、现役军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本市70岁及以上老人在法定工作日高峰期(7:00-9:00、17:00-19:00,以进站时间为准)需购买全票,其余时间免费。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车站工作人员查验。

  第十条 乘客在检票后,应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不在自动扶梯、活动平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自觉遵守乘梯规定。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乘客候车时应照看好所带小孩;禁止在站台边缘与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蔽门;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三)待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原则,从上车区依次登车;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挤靠车门。

  (四)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票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可向车站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镇静,遵守秩序并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