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权

马振华老师

  提案权是指宪法或法律赋予某些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议案的权利资格。

  在我国,根据宪法、法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机关和个人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相关法律

  《宪法》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10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21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引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