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章程

李盛老师

  艺术团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大学艺术团,中文简称为 “xxx艺术团”,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艺术团”)

  第二条

  艺术团在xxxx大学领导下,由大学组成的顾问团直接指导管理。艺术团是非牟利组织,以全校爱好文化艺术并有特定艺术专长的学生为组成骨干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艺术团的宗旨:

  (一)增加科大学生文化及艺术氛围,培养学生自身修养。

  (二)发扬科大精神,提升宣传效果,展示学生才能,促进对外交流。

  (三)辅助人文艺术学院发展,为学生提供展示平台。

  第四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遵守《xxxx大学学生手册》和《xxxx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艺术团之地址设在xx凼仔伟龙马路xxxx大学。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艺术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各一名。团长由大学校长出任,副团长由校长办公室(招生)主任出任,监制由大学基金会代表出任。艺术团总监以聘任方式产生,为期两年,两年后可续聘。

  第七条

  艺术团包括管弦乐团、中乐团、合唱团、国标舞蹈队、民族舞蹈队、武术队、司仪队、电声乐队、苏格兰风笛鼓乐队、美声组、公关礼仪组和舞台工作组等。艺术团可聘请专业老师作为各队艺术指导老师,各队设有队长、副队长若干和项目协调一名。队长、副队长可由该队符合资格之学生担任,项目协调由大学指派职员担任。

  第八条

  艺术团除上述常设架构外,还设有两个咨询机构,分别是:顾问团及艺术专家顾问团。

  第九条

  顾问团包括:永久名誉团长、名誉团长、荣誉团长。永久名誉团长邀请xxxx大学基金会主席出任,名誉团长可邀请社会知名人仕出任,具体可挑选合适人选后报大学基金会决定。荣誉顾问可不设人数限制,倘社会知名人仕向艺术团捐资赞助等,可邀请担任。

  第十条

  顾问团召集人由人文艺术学院院长出任。

  第十一条

  副团长代表团长出席会议,转达艺术团讯息,以及对外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总监的职能包括对外发展、协调各队的运作和管理,并以拓展活动,市场推广为使命。

  第十三条

  监制的职能主要是对艺术团组织及参与的活动进行政治审查、财政监管、投放资源以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创作作品的注册权等。

  第十四条

  各队指导老师可由团长、副团长、总监投票选出合适人选,目标是为艺术团发展需要而作决定,可提名现时各队教练出任。当中,以本大学全职教师为佳。队长、副队长可留待合适学生担任。各队指导老师负责各队的日常管理和训练、演出等活动的安排落实,定期向总监汇报队伍情况。指导老师应在有节目任务时组织队员排练和参加晚会表演,并须按总监的意见对节目进行调整,配合整体效果。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五条

  艺术团成员的招聘与录用:每学年面向全校进行招聘,凡是xxxx大学在读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承认本章程,经报名考核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

  第十六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并经接收部门同意和艺术团考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艺术团正式成员,需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正式成员要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学习、遵守艺术团章程、制度和纪律。

  第十九条

  对在艺术团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的成员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给予批评;特别差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每学年结束前对毕业班成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一、 拥有参加培训、接受训练、提高艺术技能的权利,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的权利。

  二、 在艺术团内部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三、 拥有竞选艺术团内各相关职务和享有艺术团相关待遇的权利。

  四、 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有参加相关评优的权利。

  五、 申请退出艺术团的权利,但必须事先向艺术团总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 拥有监督艺术团运作的权利。

  七、 拥有被批评辩护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演出,执行艺术团决议,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艺术的宗旨,维护艺术团的利益。

  二、 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训练、演出等任务。

  三、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四、 艺术团成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参与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其它事务。

  五、 在未经指导老师和总监批准前,不得参加与艺术团有任何抵触的活动,以及不得擅自报称艺术团代表的身份。

  第四章

  会议及培训

  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

  一、 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邀请各队指导老师出席。

  二、 总监可因应突发情况向团长、副团长及监制请求临时召开会议,或向各队提出召开小组会议。

  三、 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可按每季或每半年邀请顾问团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围绕1.咨询意见 和2.寻求协助两个方面,可按每年邀请顾问团永久名誉团长出席会议,听取艺术团工作成绩及提出发展契机。

  四、 总监于每次召开会议前向出席会议的成员派发会议议程,于会后提供会议记录。

  五、 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对全年的.训练计划、工作任务进行布置以及宣布或听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艺术团的培训活动

  艺术团培训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定期训练1-2次,每次2-3小时。在重要演出活动之前,以短期集训的形式进行排练。

  第二十五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以及艺术团的定期汇报演出和以各种纪念日、节假日为主题举行的各类演出活动等。

  第五章

  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考勤制度

  一、 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二、 各队训练和演出由指导老师负责现场考勤及签字确认,队长协助。项目协调负责统计数据及追踪训练出席率,每月把统计结果向总监汇报。

  三、 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

  四、 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团内通报,并予以除名。

  五、 各队及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演出或外出活动,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不得私自行动。

  六、 考勤工作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 考勤方法

  1. 艺术团成员应按各队要求按时训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要请假。

  2. 艺术团考勤采用填写登记表、各队实行专人登记和各成员监督相结合的公开考勤方法。

  八、 请假、准假

  1. 成员因病请假,应有相关证明并写出请假条,经总监批准后,方可停训或停止演出,否则不得缺勤。

  2. 外出演出,应听从指导老师及总监安排,因事需离开者,必须向总监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 成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归队训练。

  4. 成员不经请假而未获准假者随意缺勤,或假满不按时销假及延长假期不向总监办手续者均按旷训处理。

  九、 处理

  特长生不得无故缺勤,无故缺勤者将取消特长生资格。非特长生每学年缺勤率超过百分之五者,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制度

  一、 各指导老师业绩将综合队员评价和总监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 艺术团对成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它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予以通报。

  三、 艺术团成员须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每次演出结束,须召开总结会议,由总监主持。

  第二十八条

  奖惩制度

  一、 对于模范履行成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对于不遵守本章程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艺术团工作造成影响的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对于损坏、遗失艺术团办公用品、服装、道具等公物的成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 艺术团的每次大型演出后,根据成员平时的业务表现、考勤记录和演艺水平等进行评核。

  三、 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由项目协调负责存盘,于每学年末交总监结合大学相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训练及演出之管理制度

  一、 艺术团下属各队根据各自训练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体训练为主,训练期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二、 为了保证各队完成每学期训练演出任务,要求各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详细填写《训练演出记录》,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

  三、 《训练演出记录》内容包括:

  1. 全学期总体计划(由指导老师负责并提交予总监,以安排及处理相关行政和经费工作)

  2. 月训练记录(可由指导老师填写)

  3. 训练演出考勤表(由项目协调负责,指导老师签核)

  4. 训练成果考评表(由总监评核)

  5.学期总结(各指导老师书面报告总监汇总,总监上报及存档)

  四、 凡由艺术团创作、编排的原创节目,包括总监、指导老师等创作、编排之作品,未经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场地器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