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孙小飞老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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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教办〔20××〕 53 号

  局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不断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发文数量明显减少,公文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与新形势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文件质量和运转效率的要求相比,公文处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办文质量,规范公文运转,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发文规格和形式

  (一)规范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范围。“中共徐州市委教育工委文件”、“中共徐州市教育局党委文件”和“徐州市教育局文件”主要用于贯彻执行省市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发布关系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以执法主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平行机关共同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联合发文;以及其它需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等。

  “徐州市教育局”函件主要用于市教育局就具体事项或日常事务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或学校的一般性工作请示;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通报)具体事项;以及其它应当以局名义印发的函件。

  (二)规范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范围。“徐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就具体问题向教育系统和直属单位进行工作布置或通报有关事项;就具体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印发一般性会议通知;答复省教育厅办公室、市有关委办局征求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或报告办理结果;就具体事项与市有关部门办公室、县(市、区)教育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商榷;属于经常性、事务性工作中需要各处室转达或答复的事项;经局领导同意的事项,以及其它需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二、切实精简发文数量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空泛、要求笼统的文件不发;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有明确政策或办法,只是重申要求的不再发文;凡可用电话、函件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对一般性会议、活动问题的请示,可复印或传真局领导批件答复请示单位,不另行文。对可不行文或不便行文的请示,可通过电话将局领导批示的精神答复请示单位,电话答复时应请对方做好记录。

  (四)规范发文规格和形式。属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市教育局各部门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下发。凡可通过函件发的,不发文件。凡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局名义发文;教育厅处室函件的转发、落实和回复,原则上使用局科室函件,特殊情况使用局函件。

  (五)规范文件编号。凡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工作安排使用“徐教”、“徐委教”或“徐教党”编号;一般性的全局工作安排、多个处室联合发文一般使用“徐教办”编号;涉及全局且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安排使用“徐教X”编号(“X”为处室简称);纪委、工会、共青团、机关党委等一般单独编号;各处室的具体工作安排一般使用“徐州市教育局科室函件”,发至下级对口科(股)室,不编号;转发文件一律使用“徐教转发”编号。

  (六)规范会议通知类文件。除重要会议外,一般会议通知文件通过“徐州市教育局”函件形式下发,由主办处室负责电传、分发至主送和抄送单位。

  (七)减少转发性文件。对上级机关来文,如没有具体实施意见或已见诸于媒体的,不再层层转发。对需要转发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函件式公文,如无明确的贯彻实施意见,不另发转发性文件,直接在原文件上加盖“徐州市教育局转发文件专用章”转发。

  (八)加快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公文运转中的作用。凡无保密要求、面向全系统的编号文件、会议通知、函件和教育工作信息等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OA系统)发至各接收单位,同时停止以上纸质公文的制发。

  三、规范公文制发程序

  (九)规范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必须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和公文种类。联合发文时,联合发文机关在三个及以下的,要全部列出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机关在三个以上的,可省略标注。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或批转下级文件,如原标题过长,可重新概括确定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