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写作方法及行政上诉状范文

莉落老师

  行政上诉状写作方法

  一、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不要超过上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诉讼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四、明确上诉状该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五、如何确定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xxx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先进半导体材料(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x区xx街道xx桥xx工业区x栋。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xxxx]第571674001号工伤认定书。

  3.依法认定上诉人配偶刘xx的死亡属工伤。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机械地、片面地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仅看法条字面的意义,没有领会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认定刘xx的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全国总工会或劳动部有关文件早就对类似刘xx的情形做出了“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特殊规定。关于死者刘xx的个案具有如下特殊情形:

  一、刘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是在 xxxx年8月4日12点40分左右,于工作时间(打完上班卡后)在工作地点(第三人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脑内出血)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xxxx年8月7日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刘xx是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其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xxxx年8月4日12:40—xxxx年8月7日17:50,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记录了刘xx于xxxx年8月5日23: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予呼吸机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刘xx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三、刘xx死亡前几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具体情节.

  死者刘xx在第三人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长期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在其发病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在为该公司的项目加班加点,突击任务。根据刘xx生前的工资福利单记载,其5、6、7三个月连续加班加点的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积劳成疾是导致刘xx死亡的直接原因。(详见工资福利单)

  针对类似刘xx因加班加点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早有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疾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此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xxx年7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针对山西郭xx在车间发病两月前因加班加点影响高血压病的复发,经抢救造成全残,做出了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复函。此复函认定郭xx为工伤正是基于郭xx发病前两月有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况,与刘xx发病死亡前加班加点的情形如出一辙,依此复函的文件精神,刘xx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详见劳动部复函)

  可以说有关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并不矛盾,二者分别从特殊性和一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是相互统一的。

  xxxx年12月29日,《xxx》国内新闻版A9登载了“相关案例”内容摘录如下:

  “xxx年4月,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xx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详见附件)xx劳社局认定肖xx为工伤正是考虑了肖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特殊情况,与刘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的情形相同。故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刘xx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全国总工会760号文件或劳动部复函的精神(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还是出于人性化考虑(利用呼吸机延长生命超48小时),刘xx的死亡都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在此,作为上诉人、作为双胞幼子的母亲——我,谨向二审法官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鞠躬!敬请出于人性化考虑,作出公正判决!让双胞幼子在共和国和谐的蓝天下、在痛失父爱的不幸中获得一缕阳光,一线希望!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