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备注:以上灯具光源保一年,电子镇流器质保两年。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消防验收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附随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送货时必须附产品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提供配套的吊链。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 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从本合同签定后即按买受人要求供货,此后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员 潘光跃 签字认可的入库单为准。买受人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北京相关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在标的物送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出卖物有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调换或者予以退货的权利,并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交货的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买受人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出卖人应另行支付。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追偿权,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单价以本合同为准,数量以买受人指定人员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签收单据为买受人提供的入库单,自进货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内支付发生货款的50%,20xx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付款一律使用支票等票据方式支付。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当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如到货时间、货物质量等),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严重耽误买受人进度,则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订购;出买人所供货款按70%结算,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债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转让债权。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买受人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
3、出卖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买受人存档备案:出卖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出卖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卖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材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合同一式四份(注:至少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双方确认来往函件包括分支机构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 。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有权抵扣货款并向出卖人索赔。
6、工程剩余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按本合同或附件约定价格退回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到交货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出卖人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甲方:乙方:年月日:
厂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某公司厂房及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某公司现有资产情况:。
1.2某公司现有债务情况:
第二条厂房价格及其它
厂房转让总价(含配套设施):。厂房交易时如果产生各项税金均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万元。乙方定金支付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据,且甲方不得将公司资产再转让于任何第三方。
3.2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成为某公司股东(占的股份),并于乙方支付定金后日内协助、配合、指导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
3.3甲方应于年月日将厂房移交给乙方,届时甲方应在乙方陪同下,到公安局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当场作废,并当场进行新章印刻备案,此后公司由乙方经营管理,新章由乙方使用、管理。厂房移交日,乙方成为某公司自然人股东,甲方不再是某公司股东,甲方应协助、配合、指导乙方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等的工商变更手续。
3.4在合同约定的厂房移交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万元,由乙方汇入签章处的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日内,乙方将剩余的万元汇入签章处的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4.1甲方确认,以年月日为厂房移交日,该基准日之前的某公司一切债权与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债务、合同债务、税收债务、职工劳动债务、保证债务等),由甲方负担并清理,与乙方无涉。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利息损失、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甲方确认,在合同生效日至厂房移交日期间,若出现公司被第三方评估拍卖或其他的公司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甲方保证该厂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完整、真实,因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益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涉。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若乙方因上述争议与纠纷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4丙方确认,对本合同产生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总价的30%计。
5.2若甲方怠于移交厂房、公章或怠于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甲方仍怠于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利息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利息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送达地址确认为落款处的送达地址,自受送达人签收或拒收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8.1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合同,仅为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所用。甲乙丙三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均以本合同为准。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保证人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丙方(保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出卖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县(市)_________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
│商品名称│农药│农药登记(临时)│牌号、商标│计量│数量│数量│总金额│
│(通用名)│类别│证号││单位││(元)│(元)│
├─────┼──┼────────┼─────┼──┼──┼───┼───┤
│││││││││
├─────┼──┼────────┼─────┼──┼──┼───┼───┤
│││││││││
├─────┴──┴────────┴─────┴──┴──┴───┴───┤
│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___买受人(代表)(签章)
出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买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房产(店面)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时物业交接前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
1. 单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2.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作为购房定金。
3. 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付房款: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于甲方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付款 元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付款当日,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六条 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
1. 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交易成交价格,包括房产的配套价格,此房产附带的配套及所有权转移后不得拆除(或附带)的`设备有:(甲方保证下属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交接之日有遗失或损坏,按照该设备市场价赔偿)
2. 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缴清。
3. 上述费用如甲方未缴纳,则乙方可从购房款尾款中扣除。
第七条 各方权利义务
1.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2.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3. 因本合同房屋已实际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租期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保证与租赁户无其他纠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租金由乙方收取,租期满后乙方可自行出租或使用该房屋。
4. 甲方承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日内空出房屋,并迁出在此房产名下的全部户口。
5. 甲方应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应协助。
6. 甲方交付房屋之前,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有限电视、通讯等一切费用,并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 等过户手续。
7.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支付购房款,并在甲方交付房屋及等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 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甲方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及已付款。
4.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之日迁出户口,甲方逾期迁户的,按日向乙方承担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5. 甲方未按约定办理 等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6.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项处理: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并按本款规定主张违约金。
(2)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7、因甲方原因(虚假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由第三方提供帐户监管时,甲方或乙方违反约定的或者因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另一方向第三方出具违约确认函,第三方根据约定处理监管账户资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律师事务所(参与买卖见证时)各一份。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 证 方: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供货商(甲方):
购货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转账
2、账户名称:
汇款帐号:
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贷款。贷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及发票。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采购方 (甲方):
供货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成活,人为造成苗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果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 年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 ,运费由(甲/乙方) 负责。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 (具体写明质量要求)
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几%。
八、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几%。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买方:中国 公司 中国,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 | 商品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 总价 |
总值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 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 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 装船时间:
6. 装船港口:
7. 目的港口:
8. 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 支付条件:
(1) 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 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 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 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 付款单据:
(1) 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 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 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 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 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 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 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 装船条件:
(1)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 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 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 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 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 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国际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范本《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14. 检验和索赔:
(1)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 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 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 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 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
(5) 装运期限:
(6) 装运口岸:
(7) 目的口岸:
(8)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 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10) 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 装运条件(CIF/C&F)
1. 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 卖方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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