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一、甲乙双方所确认买卖渔船为 号。其船舶所具备条件如下:
1、船舶登记所有人为 ;所占股权为 %
2、买卖标的物渔船为干净船。甲方确保所卖出的渔船没有被司法部门查封和扣押;没有被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抵押;没有用本渔船进行担保;没有第三人对本船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诉求保全
3、随船的有效证书有: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船舶捕捞辅助许可证书( )。
4、船舶实际特征:船舶主要参数 船长 ; 型宽 ;型深 ; 船质 ; 主机型号 ; 主机功率 。造船地点 : 下水时间:
二、甲乙双方协商买卖渔船成交为人民币 ; 付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及时付给 人民币,剩余款按如下预订给付
三、买卖渔船成交后,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籍,甲方有义务配合。
四、买卖渔船交船时间地点;
1、交船时间:
2、交船地点:
五、本渔船买卖行为和约定合同是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和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制约。
六、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可向制定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已备所有权变更登记用)复印件无效。
甲方:
乙方: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 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 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订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收藏品转让的事宜签订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甲方转让收藏品,乙方负责介绍买方,约定收藏品见附件。
二、甲方保证藏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法律责任。
三、双方约定:成交前后,甲方不能与受买方见面或通讯,甲方提供藏品并书面提出最低成交价;若甲方违反约定,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藏品。约定成交价成交乙方按交易价10%收取中介费;若超过最低成交价成交,超出部分乙方收取20%的介绍费用。
,乙方以或者邀请 担保,
该收藏品由乙方负责保管,丢失损坏视同以最低成交价买断该收藏品进行处理;收藏品自身的物理、化学变化引起变质、损坏的,乙方不负责任。
五、甲方提供银行账号,交易成功后,买方一次性全款打到甲方账户,甲方按照以上约定返给乙方应得的部分。除此以外,双方均不计交易前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买卖完成后协议自然终止。
六、若交易失败,甲、乙方将担保物或藏品退回,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协议自然终止。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的风险负担制度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风险随着标的交付二转移,这一点,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基本一致。由于标的物的风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因此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风险负担制度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交付分为两种,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对于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风险转移学术界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但对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也能导致风险转移,学者们存在很大分歧。另一方面,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存在着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中,交付主义只适用于不动产先交付后登记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先登记后交付的情形,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即使还没有交付,买受人也应承担不动产损毁灭失的风险。
一、“交付”是否仅仅限于现实交付
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一般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得标的物出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所谓的观念交付又可以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交付方式。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下,由于买受人取得了标的物的实际处分权和控制权,也就取得了使用、收益标的物等现实利益,此时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现实交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让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处分权,并进而取得对标的物的用益权,这也是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因此,交付主义中的“交付“应当是就现实交付而言。而对于其他交付形态,是否也可以适用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理论,是否产生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必要一一讨论。
所谓的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则视为交付完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己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亦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上两条是《合同法》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在简易交付中,由于买方已经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例如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所以出卖人无需再交付标的物使得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改变了买方占有标的物的权力基础,即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不再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买卖关系占有标的物,此时,买方的身份也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因此,简易交付与现实交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依然可以发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的交付时间变成了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是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时间。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 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中,虽然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是由于指示交付已经移转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买受人取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可以随时提取标的物,使标的物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也可以请求第三人采取措施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卖方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后,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也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按照利益说和管领说,此时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是合理的。但是,指示交付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买卖双方约定虽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但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用益权,例如继续由出卖人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等,依据“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市场原则,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并不随着指示交付而转移。
所谓占有改定,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然由出賣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见我国《物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例如买方将标的物出售给买方之后,又基于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继续占有或使用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形,“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观念上可视为发生了标的物从出让人到受让人再从受让人到出让人的两次交付,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同关系,此时对这两类合同应分别适用各自的风险负担规则。”
二、“交付”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在动产买卖中,由于一般情形下交付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因此风险负担制度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由于所有权不是随交付时移转,而是从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移转,而且实践中不动产的交付与登记一般不是同时发生的,存在标的物已交付但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所有权已变更登记但尚未交付两种情形,此时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分配风险负担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不管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都统一适用交付移转风险原则,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移转,亦即不动产买卖中,无论是先交付后移转所有权,还是先移转所有权后交付,风险均自不动产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区】【路】号幢室(车库等部位:),权属证号为:,类型:,用途:,结构:。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含【】【】面积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元。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分中心对存量房转让价款实行托管。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委托经纪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权限,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 供方:
经供需双方共同商议,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需方订购的陶瓷产品供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供货时间:签订本合同后供方及时组织货物,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完成第一次供货。
三、质量要求:供方按厂家优等品(广东佛山)供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费用负担:汽车运输。供方负责货到需方工地,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及电梯上楼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供、需双方现场验收人员实际验收的供货产品规格、数量为结算数量。
六、验收标准、方法:根据所送样品的编号,规格、颜色为依据进行验收。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时需方向供方预付( 元)作为定金,剩余货款( 元)货到付清。
八、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首先应本着友好、公平、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十、本合
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供货完成,货款结算之日。
附录: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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