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

马振华老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男,汉族,xxx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郭XX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仲裁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xx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xxx年8月25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xxx年1月至xx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x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xxx 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xxx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劳动仲裁申请书2

  申 请 人:朱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xxx年1月7日至xxx0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xx00元(xxx年12月7日至xxx0年7月18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30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xxx0年5至xxx0年7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11250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xxx年12月7日至xxx0年8月18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业保险(10000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119945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 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x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100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xxx0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3000元(xxx年1月7日至xxx0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xx00元(xxx年12月7日至xxx0年7月18日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10000X2=xxx00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x0年5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11250元(xxx0年5月拖欠3000元、xxx0年6月拖欠3000元、xxx0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xxx年12月7日至xxx0年7月1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15695元。

  申请人于x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养老保险(10000X20%)X7.3=14600元和失业保险(10000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