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论述思路解析

秦风学老师

  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而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事情,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东西(那就是“不义”)。不仅仅是贤人才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轻蔑地、呵叱着给别人吃,过路的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或踩过)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

  (可是有的人)见了“万钟”的优厚俸禄却不分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这样的优厚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这种做法不是可以让它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

  这里最难理解的是第一段。开头一层用类比论证的方法提出“人应该舍生取义”的论点,这没有疑问,关键是下面的论证思路是怎样的呢?有人说分三层,第一层“生亦我所欲……故患有所不避也”是围绕论点正面讲道理;第二层“如使……由是则可心避患而有不为也。”从反面讲道理,第三层,“是故……”是结论。我以为这样的分法也符合作者的思路,问题是前两层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是并列关系,是递进关系,还是转折关系?你把它译成现代汉语,还是看不出来。我以为这一段是在正反对比说理的基础上又加了个事例,其中“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就是叙述事例的,在此基础上才得出后面的结论。我试着把这一段意译如下:

  有的人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不做苟且偷生的事;他厌恶的有超过死亡的,所以有些祸患不去躲避。反过来,假使有的人认为自己想要的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他为了求生什么事都做;自己厌恶的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一切逃避死亡的事他都可以做。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人能求生却不求生,能避死却不避死。所以说,人想要的有超过生命的,这就是义,人厌恶的有超过死亡的,这就是不义。

  以上是文章对第一个分论点“舍生取义之心人皆有之”的论述。紧接着,文章提出了第二个分论点“舍生取义之心惟贤者能勿丧耳”。然后从正面举例,用贫者不食嗟来之食的例子来证明贫贱之时能保持舍生取义之心;接下来从反面举例,在万钟之奉面前就丧失了舍生取义之心,从而证明了不贤者就会丧失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