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小学入学年龄最新规定2023年及报名户口规定

马振华老师

很多家长想要知道宁波小学入学年龄的规定,和报名入学户口的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宁波小学如下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公民上学“一件事”的工作要求,保障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一)在高新区有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或房产证取得时间须在2021年5月13日之前,含5月13日);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符合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高新区报名条件且要求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进入“高新区”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上传资料,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二)进入我区报名通道的适龄儿童选报志愿时,可以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外来随迁子女( 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可以在“随迁子女统筹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民办学校志愿分为第一批次志愿和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 个志愿。第一批次志愿限填报名地行政区域内招生的民办学校和市本级招生的民办学校(梅墟街道、聚贤街道、新明街道可填报鄞州区民办学校及市本级民办学校,贵驷街道可填报镇海区民办学校),宁波外国语学校初中部继续参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执行,招生范围为市本级区域。第二批次志愿可填报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三)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填报虚假信息,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 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四)报名结束后将对报名适龄儿童的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通过短信发送到监护人填报的手机。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区县( 市)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区外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不得再参加我区小学报名。

(五)网上报名时间:5月14日—18日(每天7:30—22:30),报名网址:http://nb.zjzwfw.gov.cn。

四、录取办法

(一)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其他私有住宅房。

3.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私有住宅房,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按照以上顺序,当报名数未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对口服务区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适龄儿童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二)“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如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三)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内有其他私有住宅房的适龄儿童。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宅房出售等原因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适龄儿童。

4.户籍挂靠在高新区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5.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适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四)适龄儿童父(母)在高新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未迁入的适龄儿童,由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入读。如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我区就读,将不再安排入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教育文体局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按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甬教基〔2019〕112号文件及甬高科〔2016〕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来我区创业的。

3.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学生。

(六)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文体局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入学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小学,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21年4月底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网上连续居住记录已有一年以上,且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持有居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地址相符;

(2)父或母有一方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2021年4月底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高新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3)父或母有一方在高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2021年4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五、录取流程

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工作要求,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一)公办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父母户籍、 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第一批次类别的学生。需要分流统筹的学校完成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二)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批次志愿优于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志愿中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2.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入学。

六、招生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招生入学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重要方面,各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的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严格执行“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学校应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招生办法等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招生咨询电话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和校门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同时,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网上报名指导工作。

(三)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各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面试、测评等活动,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

(四)严格控制班额,均衡编班。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不得超过45人。要合理均衡师资配备,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五)严格规范学籍。各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新生学籍,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实际就读学生名单与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三者一致。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各校要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残疾儿童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采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特教学校就读等多种方式安置入学,重度残疾儿童由服务区小学建立学籍,并承担送教上门服务。

(七)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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