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全面落实免试入学全覆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以考试、测试、面试等任何形式筛选生源。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县城以上小学实行“线上登记+学校线下验证入学”的办法进行;初中入学一般采取划片登记分配的方式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3.科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依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确保应招尽招,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发布制度,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
4.规范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市依托“晋来办”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5.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范围。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学校同步招生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属地(县域)招生(市管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城区和泽州县),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要求,所在县域招生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适当跨县招生,但不得跨地市招生;跨县域招生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分配指标。
6.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采取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方式实行划片登记入学,也可采取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的,一律通过全市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注册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多胞胎子女可捆绑摇号)。参与摇号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不得择校。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随机派位均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报审批机关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
7.合理确定招生范围。2022年,普通高中继续实行属地(县域)招生和公民同招,严格控制跨县域招生行为;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统筹确定,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8.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考生未参加2022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高中新生学籍转接。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地不得将普通高中招生(包括补录)权限下放至普通高中学校。市招生考试中心在普通高中招生前要划定并公布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须于8月20日前结束。
9.完善指标到校政策。各县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60%,并向薄弱初中学校倾斜。各初中学校要做好享受优质高中分配指标的学生资格确认工作,严格按照晋市招考委〔2011〕7号和晋市改办发〔2019〕5号文件“具有学籍所在地户籍,在户籍所在地对口初中学校全程三年就读的本校应届毕业生;且不存在休学、转学和非身体原因请假30天以上的”政策执行。
10.规范特长生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类型限于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特长生招生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特长生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1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以“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迁入地入学,也可返回户籍地入学,但不得在两地同时报名申请入学。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名义跨区域招生。
12.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市、区)要持续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健全人口大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流向,及时掌握学生学籍状态,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
13.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各县(市、区)要落实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残疾儿童评估鉴定制度,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一人一案”,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对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对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1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探索制定教师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15.从严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籍录入、接转、接续等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在实施招生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各县(市、区)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接续学籍,保持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单与学籍注册名单高度一致。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
16.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班”“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纪律,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17.统筹做好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持续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特别是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整体规划,科学测算需求,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中小学校推动公办学校扩容增位。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继续深化办学模式改革,通过支持公办优质学校举办分校、联合办学、对口帮扶等形式帮扶薄弱校,促进区域内中小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18.加强招生组织领导。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19.做好招生入学服务。各县(市、区)要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广泛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监督。要加强招生入学政策解读,畅通政策咨询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详细发布招生信息,针对关键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现“家长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取得家长理解、社会支持。
20.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违法招生行为的预警,对轻信他人、许诺入学、违规超计划、无计划招生以及未经招生部门正规途径擅自招生的典型案例和严重后果做到广而告之,引导家长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严禁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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