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
1、甲、乙双方达成的山地租赁意向;
2、甲、乙双方在此意向之上依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3、浙江省林业厅、富阳市林业局同意对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山地资产权变动的批复;
4、甲方对其山地资产转让合法性的保证及甲方对此次转让标的物享有清洁所有权的承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甲、乙双方就租赁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山地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一、租赁标的:
甲方所有权项下的国有富阳市龙门林场程坟林区的全部山地。
该山地的坐落、界至、范围、面积以:
1、富政林字第000156号《浙江省山林所有权证》;
2、富政林字第000078号《浙江省山林所有权证》;
3、附图
记载的内容为准,该《山林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经富阳市档案局核对无异)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
五十年,即自20xx年至2052年,本合同获得批准确认之日为起租日。
2、金额:按租期的顺延依如下比例递增,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一个十年,每年支付5万元;
第二个十年,每年支付6万元;
第三个十年,每年支付7万元;
第四个十年,每年支付8万元;
第五个十年,每年支付9万元。
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
3、支付方式:一年一付,于每年度的12月底以前付清。
四、租赁山地的交付:
本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为起租日,自该日起甲方将标的物山地转移由乙方经营和使用。
七、管护责任:
在乙方租赁使用山地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对林木的管护责任,作好消防、治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等工作。
八、出租方的协助义务:
1、协助并以其名义共同申报更新造林和幼林抚育项目。
2、协助并以其名义处理山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
3、协助征用或租赁山地范围之内的水田和其它土地、资产。
4、撤消其原有在程坟林区内的机构并自行安置其职工。
5、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山地权属变更的手续。
6、处理出租山地的相邻纠纷。
7、对乙方进行林木的消防、治安、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管护责任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九、租期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要求合同展期,继续承租该山地,租金为每年10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每年100000元,付款方式和时间如本合同第三条第3项。
2、如乙方不要求继续租赁或甲方不同意继续租赁,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对方,山地附属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所有资产由甲、乙双方按当时评估价格的2:8折价进行分配,即80%的份额归乙方所有,20%的份额归甲方所有;本条约定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所有资产补偿款应在双方合同届满时偿付,如甲方未能按时偿付该款,乙方有权继续经营该山地,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增加租金。
3、甲方有义务对出租期限的约定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负责。
十、地面附着物的处理
1、甲方将该租赁山地现有地面附着物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地面资产包括:
(1)林木;
(2)建筑物及设备(以资产清单记录为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上述资产在交付租赁山地的同时交付给乙方所有。
2、乙方一次性支付地面资产转让费人民币600000元,此款在甲方将出租的山地及地面附着物交付给乙方后支付。
3、如遇合同在租期届满之前中止或解除,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中止或解除的过错责任,由甲方将尚存的地面资产按评估价返还给乙方。
十一、定金条款
1、乙方为本合同签订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在合同生效之后折抵为乙方应付款的一部分。
2、甲方如在本合同报上级机关审批期间将合同项下的承租权转由第三方行使,甲方应双倍返还该定金。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损失额的5倍承担违约金。
2、甲方未尽法律规定的合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比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在山地权属上设定担保或有其它权利暇疵造成纠纷,影响乙方承租权的行使,乙方有权要求减少或免除纠纷解决期间的租金,甲方并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经甲方催要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程坟林区的经营权,并根据乙方的过错程度扣除乙方已交的资产转让款。
十三、免责条款
1、在租赁山地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合同无法继续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如合同不能获得批准或经修改的合同条件乙方不能接受,甲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乙方。
十四、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法设立林业公司,公司成立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受。
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承租的山地转租给他人。
十五、纠纷的解决和处理
如因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由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浙江省林业局批准确认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山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共建和谐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范围及面积
山名:
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洛江区 镇(乡、街道) (大班-小班),主要树种 ,面积 亩林权转让给乙方(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及埋藏物等),具体范围及各项森林资源调查因子见林权证,位置见林权证附图。
二、 种植承包经营年限
起止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林地上所有种植的林木,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 承包金及其支付形式
承包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年,面积以林权证确定数字为准。 付款方式:承包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第一年度的承包费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二天一次付清,以后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月支付该年度的承包费。
四、 现有森林植被处理办法
经林业机构对发包范围内森林植被的调查测算,合同范围内林分蓄积量为 立方米,其中松树类 立方米、其他阔叶树 立方米;另外,山上还有经济林树种 株。经甲方讨论定价后,甲方同意以总价元出让给乙方(或现有森林植在本合同签订 年内被由甲方自行处理采伐处理,乙方只承包空山。或现有森林植被由乙方代管理,到采伐年甲乙双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五、 承包经营项目(承包土地用途)及相关问题处理:
1、承包林地用于发展林业基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独立支付相关费用并享有其收益,同时山林管理费以及轮、采伐时等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缴费。
3、乙方可以开石围筑、深挖、整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换卖土壤、石头及地下矿产,地下出土归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归甲方所有。如遇土地征用,征用赔偿由甲乙双方与征用方共议。
4、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或经营违反国家环保、土地使用项目,注意保护承包周边环境承包区内水土保持,因开发、开采导致的破坏,乙方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
5、开发期间,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基地内的安全稳定,预防森林火灾,未经乙方同意村民不得乱挖种、毁林开荒、盗伐林木、乱砍枝头,肆意猎捕、放牧,对破坏森林者,甲方应按当地的乡规民约处理或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承包期内乙方建设的水、电、道路的养护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承包经营期结束前,乙方只能按植物正常的生长期采伐。承包期满后,甲方如要继续发包,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承包的权利。
六、 甲方的其它权利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山地另行发包或他用。甲方必须教育村民,自觉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开发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乙方在林地准备工作完毕的当年度或下一个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否则甲方可以无条件收回尚未种植的山地。
3、甲方保证对发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因山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在生产作业、抚育管理中所需的劳动力,甲方在同等技术要求和工价条件下,有优先选择权。
5、乙方在争取上级的项目扶持资金等,甲方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乙方手续办理上给予方便。
6、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使用权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乙方自行负责林地准事宜,以及从育苗、造林、管护至林木采伐的个道工序所需资金。
2、乙方应在林地准备工作完毕的当年的或下一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同时应按技术规程及时做好林木的补植事宜。
3、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需的税费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作任何投资。
4、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土地、山林转包或变相转包,但有权以合作方式引入资金。乙方与他人的合作不改变乙方的承包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必须独立承担合同中的规定责任。
5、乙方不得闲置土地,乙方的种植经营活动应无条件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收取承包金,乙方应按违约规定缴纳。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6、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争取的上级项目扶持资金、物资等归乙方发展生产专用,甲方必须在手续办理上给予支持。
7、由于社会经济效益的变迁,人民币的币值改变,双方应协商作临时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八、 违约责任
1、承包期间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视为合同终止。
2、如乙方未按规定种植林木,使山地抛荒,造成资源浪费,经甲方警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发包,收取的租金概不退还。
3、如甲方违反上述合同或违法干扰乙方,或无故解除合同使乙方无法正常种植经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4、开发前如出现与外乡镇的争议地而造成无法经营的面积,经双方协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有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给乙方经营。如乙方经营后出现争议的,由甲方承担争议面积的种苗款,同时由甲方划出与争议地同等面积的山地补给乙方经营。
九、 在租赁开发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基地内的山林地,甲方应协助乙方理顺补偿事宜。
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 人民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公证机关 份。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山地位于 村,以实际丈量为准。
具体面积、位Z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己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配合甲方做好赛辉村娄新高速西连线高速公路管理处边三角空地十多平方米左右山地一块给乙方使用。该山地上农作物、树木、小广告牌及其他矛盾由甲方负责拆除、解决。
第二条 山地用途
山地用途:合情合理的原则办企业(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5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管理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租金:初始每亩租金人民币捌佰元整,之后按每五年5%上调,即第一至五年租金800元/亩,第六至第十年租金840元/亩,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租金882元/亩,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租金926元/亩,第二十一年至第二十五年租金972元/亩,第二十六年至第三十年租金973元/亩,第三十一年至第三十五年租金1022元/亩。
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前叁年租金,之后每年九月份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租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乙方按本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产权证由乙方保管)。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管,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所有租赁的土地。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山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投资建设。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等)。
4、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不得随意提高租赁费用。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5、甲方有义务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向乙方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接入和使用。水电搭火的接入,甲方配合乙方协调相关手续,但水电费用由水、电部门规定核收。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村里的水、电、路相关规定使用、缴费。
6、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明确终止合同,不再续租,甲方可以自行处理该土地;如乙方要续租,甲乙双方提前半年时间共同协商,但甲方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按娄星区周边村组当时的土地价格上浮10%优先续租给乙方。
7、甲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初,处理好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确保所有租赁土地能够顺利交付给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所涉及的租赁土地出现纠纷,甲方有义务负责解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通过减免租金或依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现金赔偿。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对周边农户造成侵权,引起土地纠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协调处理费用和乙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告知甲方,并必须经求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甲方与再包方签订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高品质高质量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闽西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引进国外种苗生产技术,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租山地地点:
山地地名及四周。
二、承租山地面积
承租山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亩山地,面积以实际种植苗木面积为准。
三、承租期限
承租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如租赁时间到期(除政府征用外)应续签办理租赁合同。
四、承租金及支付办法
承租期为__________年,租金按__________元/亩/年在甲乙双方签订承租合同,并且甲方应把原有社区和村民承租合同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同时以原承租合同时间为主,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年付一次,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五、承租用途
苗种培育和种植及发展其相关产业和配套设施大棚和用具办公房。
六、山地及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甲方所出租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即甲方租地原合同。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苗木的所有权属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保证乙方的承租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除甲方向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还要增加违约金,为每年租金贰拾倍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必须确认山地为自己承租的山地,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租山地范围内部分山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的山地租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山地面积的承租金。
4、甲方应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
7、维护乙方的承租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租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缴纳承租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苗木场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苗木场补偿扶贫款归乙方所有。
2、自行决定苗木场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苗木的销售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3、在承租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
4、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租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租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5、承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租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租金的甲方追讨。
如甲方拒付,承租方有权起诉甲方,或通过其它途径追回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承租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归乙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但应分给甲方30%补偿款。
2、合同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租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山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全部作废。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租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租金、服务费、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同时全部退还所有款给乙方。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即按第七第二条执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及长期使用。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证单位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村委会代表(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小地名为 )的 亩土地(以林权证面积为准)租赁给乙方,具体协议事项如下:
一、租金:每亩每年含税租金 元人民币。
二、租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支付办法:在每年的 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四、甲方权力及责任:
1、甲方有按第一条享受土地租金及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权力。
2、租赁土地被政策性征用的情况下,甲方有全额享受土地征用收益权。
3、甲方有协调村、组各方面关系的义务,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甲方有协助乙方处理人畜破坏和协调周边关系的责任。
5、甲方有无偿将现有公路等林场设施和修建林道用地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责任。
6、甲方有除收取土地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的责任。
7、甲方有租赁土地纠纷的落实处理责任。五、乙方权力及责任:
1、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在租赁土地被政策性征用的情况下,乙方有全额享受林木、经济作物及设施补偿权。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给予乙方12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后乙方仍未及时支付,林木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如有村民在林地内放牧,甲方有及时协助乙方要求肇事人给予相应赔偿的责任。
3、如甲方合作土地存在纠纷,甲方必须在纠纷产生后积极妥善处理好。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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