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目的
为确保甲方质量,保证体制有效运行;确保乙方供货质量的稳定,满足甲方用户的最终产品需求,防止不合格品配套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2、适应范围
本协议适应
3、双方合同涉及的内容
3.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当准确无误的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质量保证期限。
3.2甲方如需要对已下达,但尚未执行的合同(订单)内容进行更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确认并纠正合同(订单)内容。
3.3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附加工、购买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甲方不能明确提出的质量技术指标可使用国家标准或由乙方代为提出,双方同意后形成书面记录。
4、质量标准的说明
4.1甲方通过图纸、标准或指定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标准。
4.2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协商确定。
4.3乙方向甲方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5、质量检查确认
5.1乙方根据双方协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具乙方每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交乙方产品的《检验基准书》、《QC工程表》及其他此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给甲方确认。
5.2质量检查供货初期在进行,正常时在进行。
5.3属双方协定或国家强制性检验的项目,甲方或乙方不能完成检验时,必须在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试验机构进行,检验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对配套件进行检查,或是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察。
5.5当乙方的生产场地发生改变或关键工序、设备发生改变时必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6、乙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配套发生的问题符合下面某一项时,乙方要负责下述7.1所约定的赔偿责任。
A:未使用的乙方产品完全不符合甲方的质量技术要求;
B: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影响甲方产品的交货时间;
C:配套件经乙方货源地验货后,由乙方保管不善或维护不好或运输过程造成的问题(本条款适用由乙方保管运输的产品);
D:乙方供应产品在甲方地检验的零散不合格品;
E:乙方产品已验收,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乙方产品超过(含)3%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F:由乙方不合格引起的甲方产品售后维修、退货、运输等费用;
G:甲方无法判断,乙方出厂合格,而实际与要求质量不符合,造成的其他问题;
H:当乙方向甲方
J:当乙方向甲方
K:因甲方客户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批次合格率低于上述J条百分点。
7、索赔
7.1当乙方产品符合本协议第6项各子项内容时,乙方应按下述第6项各子项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A:是由甲方
B:甲方不与乙方协商,改变配套件结构或变更式样,由此引起的问题;
C:甲方产品交给最终用户后,产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正常的使用、保管或擅自改变结构,由此引起的问题;
D:甲方
E:由于甲方不适当的使用修理引起的问题;
F:由于甲方保管不周或维护不好造成的问题。
8、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日期(盖章):代表签字/日期(盖章)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为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及快速解决质量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标准:
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封样标准等执行。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并结合封样品的质量状态确定。所有产品保证不良率低于万分之三。
二、质量保证基本措施:
(一)甲方承诺按照相应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合格后,由双方立封样交甲方保存。如合同中无相应标准,以乙方同类产品标准为准。
(二)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三)甲方承诺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及质量责任相应的考核办法等,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四)甲方承诺向社会和消费者推荐优质满意的产品。
(五)甲方承诺每批产品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产品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附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六)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后,甲方保证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受理,并以热情、积极的态度为客户
(七)甲方承诺向乙方
三、质量异常处理办法
(一)
保修期内按照操作规范正常使用而出现产品质量异常的。
(二)收费维修范围
1、产品内部被私自拆开者,或其中任何部分被更替;
2、任何部分包括外壳、电缆和零件有碎裂、损毁及缺少或有腐蚀现象;电路、芯片被击穿或损毁;
3、已过保修期或来历不明的产品;
4、产品与采购订单记录不符的;
5、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6、冲撞锤击,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
7、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8、外观损伤的和仿制产品;
9、其他不属于
(三)收费方式
1、甲方承诺十二个月内予以
2、甲方修复好后会通知乙方付款,待货款到帐后再发货。
四、换货条件
(一)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二)产品无质量问题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三)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没有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可以确定,乙方认可甲方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经甲方确认后,可进行换货。
五、索赔条件
产品的不良率超过千分之三,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维修费用可要求甲方索赔。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明确乙方所供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或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提议,并经供货商即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签订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及其他要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
第一部分:术语定义
1.1库存期:乙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甲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乙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三包期:产品自乙方交货被甲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 之内。
1.6批次质量问题:
1.6.1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其比例大于3%时;
1.6.2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时;
1.6.3 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
1.6.4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甲方给乙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标准》、《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甲方设计图纸等)及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以作产品标识的,乙方应按甲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乙方名称、生产序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保持。
2.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乙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批号和数量。
2.5乙方产品在生产时,对甲方图纸或技术文件上要求的特殊特性运用控制图进行过程控制,CPK达到甲方要求;若CPK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进行全数检验。
2.12乙方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交该批产品的抽检报告给甲方质量部。质量报告上检验内容应和甲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予以批退。
2.13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甲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甲方工厂的货物满足甲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第三部分 质量保证
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乙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3.1.2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3.1.3乙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甲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乙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甲方接受。
3.1.4甲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如果甲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乙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甲方。
3.1.5当乙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乙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乙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要时,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对乙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
3.1.6若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因故需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未经甲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第四部分过程监控
4.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4.1.1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1.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设立专人质控点,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过程质量。
4.1.3乙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若失控产品已流入甲方仓库,应立即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1.4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乙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4.2(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五部分 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5.1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及生产工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甲方认可,对订货物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5.1.1需要提交甲方确认的变更有:
a) 设计变更
给甲方交货开始后,订货物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b) 新造、更新、改修模具
制造订货物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c) 变更制造方法
订货物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d) 制造场所、乙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货物品的乙方工厂或乙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乙方工厂时)
e) 原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5.1.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改后产品的样品,测试数据、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5.1.3 乙方更改后的产品,甲方需进行样品认定、试验认定、上机试流等验证,合格后,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乙方批量供货,并对本协议作相应更改。
5.2 甲方由于自身原因,进行上述5.1.1的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获取甲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5.3乙方对订货物品进行变更时,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甲方有要求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样品,由甲方验证认可后,乙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货物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六部分 检验及不合格品处理
6.1(进货检验)
6.1.1供货批次确认:甲方检验部门将按照乙方送检单上标注的批次分批进行检测,若发现未按照要求标注批次,出现未标注、遗漏、多标、标注不清等问题,甲方将判定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送货到甲方时,应附有和进货批次相同的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6.1.2甲方进行进料检验,验收检查不合格时,甲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交纳替代品或按甲方要求处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1.3 乙方认可的甲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详细的质量分析报告,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派技术人员到甲方工厂进行协商和解决。同时,针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后续乙方能否继续供货,由甲方决定。
6.2(不合格品的处理)
6.2.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货物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甲方有权要求还款。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6.2.2 甲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乙方承担。
6.2.3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乙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甲方检验合格的,甲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甲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乙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通知后,甲方所在地乙方2天内、本省乙方3天内,外省乙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甲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乙方仍未办理退货,甲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乙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甲方。当月至少取消乙方一次付款资格。
6.2.4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处理。如果是因为基本性能参数以外的微缺陷,经乙方申请,甲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甲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甲方的折价。
6.2.5甲方在生产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有乙方负责质量分析和三包,并在接到物料三天内向甲方反馈分析报告,对出现的较严重不合格情况,甲方按本协议质量索赔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部分 有关试验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
7.1有关试验费用的规定
7.1.1 新供方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1.2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支付。
7.1.3甲方生产中发现乙方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甲方对乙方产品进行试验验证或委外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甲方进厂检验过程中、生产中与市场销售过程中、以及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经甲方确认为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7.2.1进厂检验过程中
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通知(电话、邮件、书面等)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凭证将不合格品取回,甲方有权选择要求:
a)乙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
b)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不再要求换货。
7.2.2对于乙方产品检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除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外,甲方有权视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做出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决定。
7.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造成甲方缺料而停产的,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甲方因停产而遭受其他损失的,如甲方迟延交货、迟延出口等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3生产过程中
7.3.1甲方在生产现场发现乙方产品为不良品时,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处理费用和搬运费用等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维修费、效率损失费等)。如果因乙方产品不良造成甲方整机或其它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等,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7.3.2如乙方产品同一质量问题经甲方提示后仍然重复发生,视为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不良的发生,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为 (公司,以下简称ABC)提供及时优先的生产服务,质量优异的产品和专业高效的外贸配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一年,从20xx年11月 日至20xx1年11月 日,有效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方对ABC享有直接客户关系专有权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动成为乙方的ABC贴牌产品(该产品仅供给ABC,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为 的)的惟一销售渠道。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撇开甲方,直接或者间接借用第三方名义和ABC发生客户关系;
2.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间接享有订单专有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独家享有从甲方处间接获取订单的权利。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从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角度出发,谨慎处理与ABC的关系。对直接与ABC发生的事务,甲方必须专人专项专业跟踪,高效处理。对于ABC的订单,如未获取乙方一致意见,甲方不得擅自拒接;
(2)甲方应根据ABC的要求,向乙方下发内容清晰,要求明确的内销合同;在每次下发内销合同时,甲方采购人员应和乙方负责人详细沟通,直至乙方对合同确认无误,并将内销合同盖章回传给甲方;
(3)对ABC反馈回来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改良要求,甲方必须和乙方充分沟通,并对乙方采取的措施有建议和监督的义务;
(4)对于乙方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甲方有品质监督的义务。对于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甲方承担2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甲方承担40%责任。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从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角度出发,优先安排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对于ABC贴牌产品,原则上要求交货期为乙方收到甲方内销合同后
30个自然日内,如遇乙方生产任务高峰期,交货期最长为乙方收到甲方内销合同后45个自然日内。如果发生乙方ABC贴牌产品实际交货期超过60个自然日的现象,视为乙方今后拒接ABC贴牌产品订单,甲方有权另择工厂,如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因素,例如供电局拉闸限电、自然灾害等发生这种现象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乙方对甲方下发的内销合同,应当仔细阅读,全面理解。乙方负责人应和甲方采购人员详细沟通,对合同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及时将内销合同盖章回传给甲方;
(3)对ABC反馈回来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改良要求,乙方必须严肃对待,及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甲方提出的建议,乙方必须认真参考,并主动配合甲方的监督;
(4)对于ABC贴牌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乙方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乙方承担8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乙方承担60%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在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环节的监督、验货等工作,如乙方对甲方的监督、验货工作拒不配合,乙方对出货产品的质量负全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违约惩罚措施
1.严重违约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借用第三方名义和ABC发生客户关系,撇开甲方获取ABC订单,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严重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同时,本协议有效性自动终止;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严重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同时,本协议有效性自动终止。
2.一般违约
其他违反甲乙双方义务的行为视为一般违约,一般违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撤销违约行为,并补偿权益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违约方仍没有撤销违约行为的,视为违约方严重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11月 日 20xx年11月 日
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方)与 (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对其产品有检验需求时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可自行送样或委托乙方抽样,以便完成对甲方产品的检验、鉴定等活动。
2、甲方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应真实、有代表性。成批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3、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样品或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委托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委托检验、鉴定等活动。
2、乙方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检察人员的培训委托。
三、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无法检测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送上一级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自愿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期限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合同条款:
1 产品包装(双瓦楞外箱,中盒,内盒,塑料袋子等)必须符合出口包装要求,产品及包装物上的印字须严格按照需方的规定,不能有任何显示供方信息或非需方要求的文字和符号,图案。
2 产品要求:保证产品的尺寸,外观,颜色,材料,使用功能等与确认过的样品一致。 3 运输要求:运费由供方负责,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点,办理托运,进仓时应随附货运单,进仓单,以便办理中转和入库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或带来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4 交货时间: ,因延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退货等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5 需方的任何熟练清点或验货,并不代表需方的最终确认
6 开票,付款:需方货物出运后两周内通知供方开票资料,需方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款。 7 寄发票时,请随附上发票相应的采购合同,接货方签字确认凭据或进仓资料。
8 对包装零头箱,应在此包装物上做记号,以示区别
9 同一合同两次检验均不符合合同要求,第2次及以后的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
10 与本合同有关的传真,电报,信函都是本合同的补充及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合同法 执行;本合同签定地点:福州;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验货标准:
A电子产品:
1 包装要求:所有包装物必须按客户的要求,标准。
2 功能要求:必须保证产品都要通电,插头插座能够插又不能松动,灯座能旋进又不容易松动,开关按键能够正常开关
3 安装要求:必须保证产品的大小,长度与要求一致,安装螺丝孔大小和中心距与要求一致 4 材料要求:必须保证产品的配件齐全,材料的材质,厚度与要求一致:塑胶类:PC,ABS,PP,PE等,金属类:铜,铁,铝,镀铜,镀镍,镀银,铜包钢,铜包铝等,是正料还是回收料。
5 外观要求:比保证产品材料的颜色与要求一致,不能有色差,产品无破损,无裂痕,无毛刺。 产品显示的参数与要求一致,如型号,额定电压,电流,电阻,功率等
6 其他要求:
B 光源产品
C 灯具产品
D LED产品
E 瓷砖
1 包装要求:所有包装物必须按客户的要求,标准。
2 外观要求:必须无色差别,跟样品图案,颜色一致,产品无破损,无裂痕,无针洞,无杂点
3 材料要求:透水还是不透水,吸水率
4 规格要求:产品规格,厚度要与要求一致
5 技术参数要求:断裂模数,破坏强度,耐磨力,耐酸碱性,莫式硬度,弯曲度,光泽度,
耐急热急冷。
F 密胺餐具
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本着诚实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从供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购产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购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规定
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
2、有关订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购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
(1)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
(2)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3、供方向需方交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等
1、供方须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等规定。
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
第四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2、 供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供方子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给需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3)对于供方重要的子供应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达到需方的标准。
3、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4、供方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5、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6、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
第五条 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
1、 供方须提供其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 供方须提供订购产品的物性表、ROHS、FDA、REACH、PAHS或食品卫生认证。
3、 需方要求供应商填写的《符合ROHS声明》、《生产商、经销商考核调查表》、《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守则》等资料。
4、 关于订购产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具体标明的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的管理工程图。
5、 供方做成明确表示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示。
6、 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1、供方保证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料完全符合该订购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3、供方用于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物料,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订购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第七条 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
1、供方准备为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 为充分保证质量须进行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时,要将供方可进行的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提交给需方。
第八条 供方外协厂的管理
1、供方不允许将订购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订购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以采购标准为基准的订购产品生产的一部分,供方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
2、供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购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对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3、供方为了确保质量,在供方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行检查等。
4、需方以及使用订购产品的用户当中,需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供方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与供方协商并通过供方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由供方对订购产品质量全部向需方负责。
第九条 订购产品的外形和包装等
1、为防止质量劣化,对所交货物之外形、捆包、打带、拖盘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
2、需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决定供方所制订购产品之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承认。
第十条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订购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2、 供方有订购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第十二条 批量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订购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根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检查
1、供方所交全部订购产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可实施免检采购。
2、与前项规定无关,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购产品的抽检或全检等验收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
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需方有权直接整批退货、挑选使用、让步接收或加工维修使用。对于直接退货的,供方应包换合格品;对于挑选使用的,从次月货款中直接扣除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同时供方要承担挑选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挑选使用不足需方使用的,需方可要求供方根据订单数量补足;对于让步接收,则按质论价;对于需要加工或维修后才能使用的,一切加工或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和损失的,由供方承担。
4、非第一次验收合格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需方生产订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样品检查
1、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购产品样品进行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2、为保证供方新订购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立即对订购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
3、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订购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别承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
4、订购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第十三条第3项、第4项规定。
第十五条 限度样本封样
1、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2、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和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3、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购产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需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当月至少取消供方一次付款资格。
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需方的折价。
第十七条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购产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项下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购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1)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始后,订购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购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变更制造方法:订购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购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5)资材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购产品实施第1项下所列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购产品第1项第(1)、(2)、(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3、供方对订购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备好相关文件,在需方请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购产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十八条 质量异常的联络
1、明显地不可能达到已订协议项下的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要求,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期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情况通知需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2、需方在收货、检验、制造、使用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现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1、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供方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
2、需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责任
1、经需方确认,质量问题确属供方责任造成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即时进行整改,提高后续供应之产品质量;以供方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视情况或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下单或取消其供应资格。
2、此条涉及损失赔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基本供货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修理备件的供应
1、需方向供方购订购产品期间至使用订购产品生产制造结束、中止等,或订购产品因销售结束、中止,需方不再向供方订购产品止,需方对该制品或对需要订购产品的厂商负有供应修理零件义务期间,供方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3年之内)或有偿(3年之后)供应订购产品或零件。其详情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需方收货3年内若发现订购产品有瑕疵,且累计不良达到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提供该订购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3、需方每十年须更换备件,供方有责任在常规供货后十年内提供所述备件。供方在得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专家交流
供方有责任推进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以此为推进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订购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供需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书面备忘录形式,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1. 协议范围及目的
1.1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各种原材料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买、卖双方商定达成的协议;
1.2 本协议之目的为约定双方技术质量条款,据此详细制定并执行有关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
1.3 根据卖方提供产品类型的不同或实际情况的需要,买方/卖方经过协议后可以对不适用的条 款进行删除;也可另页追加相应的条款;(删除或追加的项目必须有双方代表的签名及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1.4 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保留一份;
1.5 本协议从买卖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1.6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买方(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卖方应建立并维持有效的质量、环境和禁用物质管理监控体系,并根据这些体系的规定来制造、控制和管理;
2.2 卖方应取得正式权威机构对上述管理体系的认可证书,并定期复核、保持其有效性;对于卖方暂时没有正式取得权威机构的认可时,至少保证符合买方已提出的内部管理体系的要求,最终以获得权威机构的认可为目标。
2.3 若买方通知卖方其品质管制能力无法保证产品的品质(含环境、禁用物质监控)时,卖方有义务修正其品质(含环境、禁用物质监控)保证体系和控制流程,以满足买方要求。
3. 产品认可
3.1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应获得买方的认可;
3.2 卖方在提供给买方待认可样品时,需附上卖方批准的自检报告,针对于汽车零部件产品,卖方按PPAP等级3向买方提交PPAP报告,只有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生产、出货;
3.3 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图纸(属买方客户指定供应商,买方客户已提供图纸也相同规定)作为技术规范要求,如图纸未作要求或要求不详细时,要与买方确认;
3.4 卖方每批来料要提交质保书或检测证明,须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若因卖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买方在使用或售后产生额外的损失,损失的费用将全数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3.5 买方在怀疑卖方提交的产品特性不符合或提交报告不符合时,无须得到卖方的认可,可将产品提交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由买方承担检测费用;发生检测不合格时,由卖方承提检测费用,产品的损失费用也将全数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4. 变更管理
4.1 卖方产品被买方批准认可后,如卖方必须进行以下任何变更,应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必要时须提供样品给买方测试,合格后方可变更;针对汽车零部件应重新提交PPAP报告再次认可;
4.1.1 产品零件外观和规格型号的变更;
4.1.2 卖方工程变更,包含机器、材料、方法、测量、生产环境的变更;包装变更,模具变更及卖方
自己的供应商变更.
5. 原材料和工艺控制
5.1 卖方须对其产品所用的原材料进行控制,并把所用到的原材料和卖方的供应商名称和技术规格在自检报告中详细注明;
5.2 卖方应对买方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保存和维持卖方的进料检验的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按本协议中的第7项、第7.3条规定的年限执行;
5.3 卖方必须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在规格书中详细标明,卖方须建立、保存和维持工艺过程的监控和文件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按本协议中的第7项、第7.3条规定的年限执行。
6. 验收规则和质量水平
6.1 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买方的质量要求,若卖方提供的产品在买方生产线、买方客户生产线或市场中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买方或买方市场产生费用损失,卖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及附带的相关责任;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2 卖方应保证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混料和少料事故将视为不合格,并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3 卖方在产品出货前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的报告提交给买方备案;
6.4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图纸、产品规格书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给予退货处理;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将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5 卖方交货经买方确认为不合格,买方通过电话、邮件或出具《质量抱怨书》、《8D报告》等方式反馈给卖方,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批次作出暂时改进措施,不能影响买方的正常生产与出货,如不能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对做出处理、或处理进度缓慢,影响到买方的出货或生产停线,买方在通知卖方但无需得到卖方同意的前提下,转由买方派人挑选或加工使用,由此造成的买方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买方的生产线停线、额外之加工、全检或其它费用等,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5.1 买方出具《质量抱怨书》、《8D报告》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回复,供方在接到正式投诉后
的24小时内回复3D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整8D报告;逾期未回复时需向买方质量管理部说明原因并得到认可,逾期3个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买方质量管理部的认可,视为对此次质量问题处理有拖延,卖方承担500元/次的责任处罚。
6.6 卖方承诺在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在买方进料检验、生产线及买方客户产生的月度批次不良率在0%以下(计算方法: 月度不良批次数/月度供货总批次数*100%; 其中月度不良批次数由来料检验不良批次数加上生产过程中反馈的不良及客户端反馈涉及到的来料不良 三者的总和)不良率;在买方正常使用条件下,卖方的产品在买方的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月度不良率不超过50PPM;(计算方法: 针对同一型号产品, 其月度总不良数/月度总的出货数量)
6.6.1 若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在买方生产月度不良率超出本协议的要求,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质
量部门最高管理者整理所有相关的品质资料(含所有不良分析,统计图图表,效果确认,以及相关工程文件等),至买方质量管理部门做品质检讨,及讨论和制定整体的品质改善计划;
7. 产品可追溯性
7.1 卖方产品或包装应设置标记并应可追溯,追溯性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供货方名称、零件编码和型号、制造日期、包装盒中数量、零件制造批号等;
7.2 卖方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标示易于辨认的产品追溯标签; 7.3 卖方需在交货后5年保存所有包含但不限于质量、制造工艺、技术测试报告、试验报告、原材料进料记录及检测报告、出货记录及检测报告、可靠性寿命试验记录等,供买方随时查询和使用。
8. 审核
8.1 卖方应接受买方定时或不定时对卖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有害物质管理、现场工艺过程控制、检验/试验状况及记录、原材料控制状况及记录、产品质量控制及记录、仓库管理状况及记录、产品测试记录等;审核需要按照VDA6.3过程审核(AIAG CQI 9) 的方式进行.
对于审核发现的不合格或待改进项目,卖方积极进行改进,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结果提交给买方确认。对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不合格项目或未能有效改善项目,买方有权利停止向卖方采购、要求返工等处理;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9. 缺陷处理
9.1 如发现卖方产品品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尺寸、规格、外观、色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禁用物质含量等)不合格,卖方在接到买方反馈会必须快速对应处理, 避免因卖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买方停线; 同时,因为买方不合格品而给卖方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由买方承担.
9.2 买方在实际生产和买方客户生产过程中出现属于卖方责任的不合格品或失效品,卖方须负责退换为同型号的合格品;
9.3 对于买方正常生产和市场使用过程出现的属于卖方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买方会将卖方的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卖方,卖方应迅速做出反应并在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处理措施,在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需提供完整的改进报告;
9.4 如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产品发生返工、返修的,卖方应配合买方查明质量原因,降低损失及不良影响,卖方须承担赔偿和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9.5 买、卖双方对缺陷的处理有异议时,买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卖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双方有异议时提交国家相关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验证。
10. 损失赔偿
10.1 卖方产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时,买方对卖方提出的索赔
(无论买方使用与否,均按10.1.1条款处理):
10.1.1 买方和卖方双方约定,未经买方许可,卖方私自变更原材料、或产品材料以次充好、提交虚假
的材质证明(即弄虚作假,如卖方提供的出货测试报告与产品实际测试结果不符)按当批产品货款的10倍进行扣款处罚,并以此为买方的约定索赔的额度,而此损失仅为实际损失的初步评估,买方保留日后经计算后对损失的差额进行追溯索赔的权利;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索赔金额=10倍×交货批产品货款
10.2 卖方产品品质不良,需要选别或加工使用,买方迫于生产计划的需要,在卖方没有派人来买方返工的情况下,或卖方的返工进度不能满足买方生产需要,买方在无须针得卖方的同意,可自行安排返工,其返工不良品、及由卖方不良品而导致的成品报废及其它部品报废费用, 由卖方承担,返工工时索赔标准如下: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索赔金额=¥45元/小时×返工工时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返工费用报告后, 需要在三天内回签并在扣款通知单上加盖公司章, 然后扫描回传给买方.不良重复发生时,返工费用将按双倍计算. 卖方逾期未回复时需向买方质量管理部说明原因并得到买方的认可; 逾期3个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买方质量管理部的认可,也不回复买方缘由, 视为对此次返工费用报告的无条件接收,买方有权就此次质量问题对供方作财务扣款处理或其它等同于返工费用数额的处罚。
10.3 无作业工时质量索赔,无作业工时包含卖方产品来料不合格、批量性质量事故或交货延期,导致买方停产或返工,而造成的无作业工时,索赔标准如下: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
A)买方装配线停产, 人员按30RMB/人工工时计算,机台设备按100元/小时计算, 如停线10小时,每线10人,则内部停线损失为:
人工损失: 10人*10小时*30RMB/小时=3000RMB
设备损失: 100RMB*10小时=1000RMB
总停线损失: 3000RMB+1000RMB=4000RMB
B)买方注塑机停产:计算方法同上;
C)如因此影响到买方客户停产,买方客户提出的索赔全部由卖方承担;
10.4 卖方产品在买方仓库或使用中,发现产品原包装短缺,如属偶发的少数,在保证买方生产的前提下及时补发即可;如属大批量或经常性少数(当月≥2批)者,除卖方无条件补足短缺数量外,另按当批短缺产品数量采购价格的5倍进行扣款处罚,并以此为买方的约定索赔的额度;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索赔金额=5倍×采购单价×短缺数量
10.5 因卖方产品品质不良,导致买方客户投诉、市场投诉(包含但不限于买方客户提出的索赔、运输费用、返修费用、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等)的质量索赔全部由卖方承担;
10.6 卖方提供的产品超出产品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ROHS)含量标准,由卖方承担因含禁用物质超标的产品流入市场,所衍生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10.7 本协议规定的索赔及处罚措施,在买方向卖方提交确切的事实性依据后,卖方授权买方可以直接扣除对卖方的应付账款进行冲抵,如果卖方应付账款尚不足以支付赔款,卖方还应支付不足部分; 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也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8 卖方了解因其产品质量责任带来的赔偿风险及自身对于该风险的承担能力。
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 质量责任:
1.1 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 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 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 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着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 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 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 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 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 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 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 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 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500元/次。
3. 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 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 供方原材料(压铸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方品保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
3.4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300/小时+返工工时×3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
3.5 供方的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客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客户索赔,所有索赔费用由供方负责
3.6 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XX元不等。
3.7 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 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 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 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 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 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15万元。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 供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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