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蚌埠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王明刚老师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蚌埠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一、报销流程

1、参保人携带农村合作医疗卡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申报表向医保中心申请;

2、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材料齐全,当场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没有问题的,经办人员录入系统并出具办结回单。

二、报销疾病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三、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市级统筹、分级核算、分级负责;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预算拨付资金。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市场监管、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上简称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第八条  每年9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入学的学生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动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在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登记;各类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组织参保登记。新生儿在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符合动态参保规定的人员,在其所辖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全额或定额补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家庭)账户。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报销范围。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报销,单次分别最高报销15元、30元,每日限报一次,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额为15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报销额为100元。

(三)计算方式。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第十三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常见慢性病种详见附件2)。

(一)支付范围。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规定的费用。常见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按照省医保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常见慢性病患者经鉴定通过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常见慢性病待遇,年度起付线300元,可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为55%。单一病种年度报销总额上限为2000元,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提高800元,最高不超过3600元。

(三)计算方式。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额度=(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第十四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详见附件3)。

(一)支付范围。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特殊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规定的费用。特殊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单次起付线为当次门诊医药费用总额的10%,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实行即时结报。

第十五条  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在市本级和三县确定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长期异地务工(经商)或长期异地居住的慢性病患者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约定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可以依据务工地、经商地、长期居住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其它工作、生活相关材料或个人承诺书认定。

第十七条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服务管理、结算方式等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部分病种可探索施行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

第十八条  符合省残联等4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规定的残疾人,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调整为50%(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限额调整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患者凭门诊病历、处方和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按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执行。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范围。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两个目录”和“负面清单(按项目报销)”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见附件4。

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非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参保地待遇政策。

(二)起付线与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和县级医院、市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65%。

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后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5%;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于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全市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80%的,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具体名单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统一发布。

(三)住院起付线减免。

1.特困人员住院报销,参保年度内不设起付线。

2.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不设起付线。

3.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脑瘫康复等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4.在紧密型医联(共)体内,对自觉遵守基层首诊的有偿签约居民,通过系统逐级转诊住院的,上转病人补齐上级医院起付线差额;下转病人不再支付下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同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本办法所列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封顶线30万元。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见附件4)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五)计算方式。普通住院报销计算方式为: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保底报销计算方式为:保底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保底报销比例。

(六)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2.按病种分组付费住院待遇。参保人员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不设起付线。按病种(含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同一家医院入院前3天内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可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参保供者的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按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基金报销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孕产妇住院医药费用主要为(占比≥50%)妊娠期或分娩期合并症、并发症医药费用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一)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除外)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线为5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年度封顶限额为3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因犯罪、打架、斗殴、饮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他伤、动物咬伤、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伤害的。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按正常疾病给予报销,享受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

除以上以外的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凭本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报销费用扣除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5%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封顶限额为30000元,不享受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

(四)意外伤害入院需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外伤住院申请报销登记表》履行审核手续,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明确结算类型;并将入院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社保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等情况公示。

(五)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和个人承诺材料。

第五章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具体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一)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二)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含5万元),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含20万元),报销比例80%;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

(四)计算方式。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累计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费用-基本医保已报销金额-基本医保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

同时,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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