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推荐
1. 总则
为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控制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中发生的事故、其它辐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发展服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等部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组织事故调查、评价,审定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等工作;
(4)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提出控制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5)负责市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6)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2.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辐射事故的接报和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辐射安全宣传、人员培训,组织应急处理演习;
(4)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传达、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有关方面的应急响应行动;
(5)编写辐射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理报告,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6)负责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7)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装备;
(8)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的联系。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2.2.2 应急响应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四个应急响应小组,其职责如下:
(1)现场防护、事故调查与技术评价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卫生、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迅速派出警察疏散群众,封锁现场;对事故区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辐射事故危害扩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根据现场监测分析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方案,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市疾控中心、医院等单位参加,负责将受照射人员迅速送医院进行诊断或治疗,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剂量控制。
(3)后勤保障与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财政、民政、新闻等单位参加,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报道及对外发言。
(4)专家组: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有关数据,分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潜在危害,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建议。
3.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报警、接警与处警
发生辐射事故后,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拨打12369环境举报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处警工作由市辐射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是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甄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定后,向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市政府,同时组织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辐射事故后,如需启动应急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行应急监测,并进行事故先期初步应急处理,根据监测结果初步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按规定报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I级事故1小时内到达现场,Ⅱ、Ⅲ、IV级事故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划出控制区,进行应急监测和现场调查,立即对危害进行控制与消除。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对事故区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损害扩散;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辐射照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进行医学观察、诊治,进行应急救护,必要时请求省应急中心支援;应急响应小组应及时将事故情况、现场监测结果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及工作规模,报告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同时部署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宣布周边区域进入事故应急期,非常时期可以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现场防护、事故调查与技术评价组和医疗救护组应分批分区域进入事故现场,以最少的人员最小的伤害为原则。按照规程进行应急处理、救护,工作完毕,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撤离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在撤离现场前应进行相应的检查,确定是否受到污染,若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应进行去污洗消。
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若发生I级事故,造成大面积深度放射性污染,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群众有秩序地撤离,交通等部门配合;及时洗消,撤离人员及衣物等物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洗消。若只是小面积污染,应划出警戒区,禁止附近群众进入事发区,避免受到超剂量照射。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放射性疾病的扩散和交叉感染,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持。
5.4 调查分析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理的基础上,组织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及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后果。对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对受放射性污染严重的区域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上报。
5.5 新闻报道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稿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公民发布。
5.6 应急终止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事故应急监测报告和处置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 现场救援和抢险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和市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公安民警等组成,配备防护服、监测装备、专用车辆、消防等设备,随时可以调用其他工程等抢险机械设备。
6.1.2 应急队伍保障
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应急响应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优化、强化以环保、公安、卫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1.3 交通运输保障
为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对进出事故区的车辆进行监测和去污洗消工作,减少污染的扩散范围。
发生特大事故时,市交通局(必要时请求省厅支持)根据市政府指令负责紧急处置所需物质及人员疏散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1.4 医疗卫生保障
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处理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应急照射控制、健康监护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各级医院进行入院前急救及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1.6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 宣传、培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应急预案有关内容上网,公布相关部门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辐射事故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与救援的科普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对应急处理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相关单位制定培训计划,进行重点培训,传播救护知识。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2008年3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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