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本区范围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水旱灾害》、《乌当区农业区划》、《乌当区防洪预案》、《乌当区抗旱预案》、《乌当区抗旱排涝服务队建设规划报告》、《乌当区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乌当区1963-2004年水旱灾害情况统计表》。
1.3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3)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汛情、旱情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水旱灾害时,适用本预案;本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和一般水旱时,本预案先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1)乌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区水旱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乌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乌当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供销社、区安监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粮食局、区乡企局负责人担任。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区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周边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旱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水利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办的决定、调度命令;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区政府、市防办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区政府、市防办决定;向市防办报告本区有关水旱灾害的信息;组织制定全区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负责全区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工作,检查督促河道清障和险工险段的处理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根据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制定防御水、旱灾情对策方案,必要时发布水情预报、警报和汛情、旱情公报;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监督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指导各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决策参谋意见。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总结推广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体系;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乌当区水旱灾害专家咨询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处置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作的管理,搞好山塘、水库的蓄水和洪涝灾害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提供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组织对所辖病险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信方案。密切监视系统内水库(电站)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运行情况变化,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工程的立项和审批。
区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协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河道清淤除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同防汛抗灾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并提供灾情数据,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区防汛办及时下达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建筑工程,城镇内河道、下水道的防洪排涝的行业管理,修复管辖范围内的水毁工程。
区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防疫人员和物资,并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农业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作物遭受洪涝、干旱灾害影响的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供销社:及时掌握和供应抗灾救灾所需的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并负责所属企业和仓库的防洪安全,洪灾发生时为抗洪抢险提供铁锹、抬杆等物资。。
区安监局:对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的生产监督、监察。
区供电局:负责所辖电站(水库)的运行安全和区防办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汛期所辖电站(水库)在防洪限制水位以下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汛期所辖电站(水库)按批准的防汛调度方案调度,确保安全运行。密切监视所辖电站(水库)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运行情况变化,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信线路故障,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传递。
区商务局:负责储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做好受灾地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发展趋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仓库的防汛抗灾,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和救灾粮食的组织协调、调运及供应。洪灾发生时为抗洪抢险提供必要物资(麻袋、编织袋等)。
区乡企局: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作好小煤窑的汛前、汛期中的安全检查,搞好抗洪、排涝救灾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水旱灾害的组织领导等工作。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乌当区武警部队、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消防人员、区相关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处理
(1)区防汛办负责全区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地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和判断,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区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政府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区防汛办、区政府,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由区防办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报送。
4.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区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告、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判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区委、政府工作报告,并通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6846150。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预警级别的确定: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降雨量和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3预警行动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政府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1)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旱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附后)。发生重大水旱灾害(Ⅱ级)或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时,启动市级预案;发生较大水旱灾害(Ⅲ级),一般水旱灾害(Ⅳ级)时,启动区级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基本应急程序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区防汛办和区政府,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防汛办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汛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果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抗灾抢险等方面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区防汛办。区防汛办提出启动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区委、政府,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全程跟踪水旱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三)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市防办报告水旱灾害地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四)按照预定方案开展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六)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七)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九)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十)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等。
5.4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区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必要时,经区应急委同意,报请市政府请求增援。
5.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防汛抗旱部指部指挥长报请区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新闻报道
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按《乌当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进行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清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市防办。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处置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映快速”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参与处置水旱灾害,必要时由区应急委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抢险。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乌当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专业机动队,承担重大险情的专业抢险救灾。
7.2通信保障
区防汛办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区电信局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区电信局负责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畅通,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区防汛办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区委、政府和市、区防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经费保障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区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请求省、市防汛办增援,开展水旱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建立相关的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二)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习。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省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为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主动抗旱,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 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抗干旱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内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和逐级报告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受旱区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省防总报告旱灾信息,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旱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的抗旱减灾对策。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广泛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城乡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积极主动防抗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种预案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本级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3.4 预警信息发布
受旱地区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当发生全省严重等级干旱或出现三个市范围以上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由省防总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1.2 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4.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2.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4.2.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
(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3.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派出市、县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
(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由省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恢复抗旱值班,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4.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加强抗旱值班;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措施;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11)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5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派出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总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省财政厅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省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5.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发布和抗旱救灾情况动态反映,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措施;
(6)启动抗旱应急限水、调水等特殊对策;
(7)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设施挖掘水源潜力;
(8)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9)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
(10)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11)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12)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13)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6 信息报送
4.6.1 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了解补报。
4.6.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 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4.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0.3 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5.1.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昼夜值班。
5.1.2 开通防汛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 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城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 应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5.2.2 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 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查消毒。
5.2.4 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 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 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以上各级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抗干旱灾害工作。
5.3 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旱灾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地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HJ92x〗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
6.2 对口帮救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7.1.2 无有效降雨日:通常指日降雨量<5mm的天数。
7.1.3 降雨距平值:某一时段降雨与同时段多年降雨量之比。
7.1.4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1.5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7.1.6 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1.7 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
7.1.8 农田水分盈缺值: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7.1.9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
7.1.10 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7.1.11 河道径流距平值: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7.1.12 城市缺水率:城市缺水量与正常供水量之比。
7.1.13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7.1.14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1.15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16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17 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8 社会化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9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每5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完善修改,并报省政府批准。
7.2.2 各市、县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7.2.3 本预案由省防总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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