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宁职工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马振华老师

西宁职工产假国家规定98天,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可延长产假60天。

一、西宁职工产假国家规定

据了解,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生育假,青海省依法生育孩子的妈妈们享受到的产假就是188天,居全国中等水平。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强调,截至2021年11月24日(含24日)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11月24日前已休完158天产假的,不予补休。《条例》属于地方法规,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施行。我市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二、女职工可享3到6个月的哺乳假

  为了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权益的规定,《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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