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教育知识

王明刚老师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已经2014年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14年8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已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15年2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